两个商标“高度相似”却能杀出重围
近日,我司收到了一份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的文件。
是我们代理客户申请的商标第85143136号“雄狮机长”被知名旅游品牌的商标“雄狮旅游 LION TRAVEL及图”的阻击下,却依然杀出重围,拿下商标的注册权。
作为在知识产权领域深耕多年的专业机构,今天首创就来根据这份文件,来拆解商标审查都逻辑与商标破局的关键。
被异议商标:商标第85143136号“雄狮机长”在第41类“导游服务;娱乐服务”等服务上被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商标:“雄狮旅游 LION TRAVEL及图”,在先注册在第39类“导游;运输”等服务。
异议人主张:双方商标构成近似,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请求不予核准注册。
国知局裁定:服务部分类似,但商标未构成近似,准予注册。
其实在商标注册中,很多的企业都存在一个注册误区:认为只要对方涉及的服务与自己相近,且商标里带了相同的字眼,就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国知局已经明确说明,第41类的“导游、娱乐”与第39类的“导游、运输”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确实存在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商标判定近似,不仅要看服务的类别,还要看商标本身的“音、形、义”以及整体的外观效果。
“雄狮机长”与“雄狮旅游 LION TRAVEL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一个偏向于“机长”的专业属性,另一个“旅游”偏向于旅游行业属性。两者属性的区别较大,服务类似+商标不近似,不会导致公众对其的混淆,就不存在近似以及侵权。因此异议不成立。
文件中有写到“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在很多人看来,不主动参与,就等于放弃该商标,但结果却总是出乎人意料——商标成功予以注册。
其实,这里就体现了“商标局审查员的判断是独立且客观的” 如果商标本身的差异足够大,不构成近似,哪怕申请人放弃了答辩程序,审查员依然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决,不会因为当事人的是否到场而有所改变。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答辩不重要。在很多的复杂、边界较为模糊的案件中,积极参与答辩,提交有效的证据材料,才是关键。
·1商标的防御必不可少:企业在核心品牌布局时,一定要考虑到关联类别甚至全类别的防御性注册,将风险扼杀在摇篮里。
·2专业角度评估商标异议: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切忌盲目妥协或慌乱放弃。应当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知产代理机构的帮助。如果商标确有近似风险,如何通过使用证据、知名度材料去争取“共存”或“不近似”的认定,可请教专业团队来操盘。
·3善后程序:此裁决,只是阶段性的胜利,商标的博弈往往是一场持久战,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异议人,都应保持战略定力,合理利用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
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多年,拥有资深的商标代理人及律师团队,专治各类商标“疑难杂症”。无论是驳回复审、异议答辩还是无效宣告,我们始终以专业护航,助力您的品牌扬帆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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