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贴牌生产、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等纳入委托生产监管范围,进一步压实委托方和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对于食品企业来说,距离正式施行还有不到两个月,资质查验、合同完善、报告备案、标签审核、检验留样等环节都需要尽快对照自查。
一、新规管什么?
《办法》所称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从事食品全部或部分环节生产,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委托方提要求 + 受托方代生产 + 交付成品”这一模式,就可能属于委托生产监管范围。
常见情形包括:
贴牌生产、OEM/ODM;
商标许可生产;
特许经营方式生产食品;
来料加工、定制生产;
商超、品牌方自有品牌定制预包装食品。
但需要注意的是,单纯商标授权、未参与生产要求且不取得产品所有权的,通常不等同于委托生产。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新规对责任边界做了更清晰的划分。
主体 |
核心责任 |
关键要求 |
委托方 |
对委托生产食品安全负总责 |
具备监督能力,建立制度,监督受托方生产 |
受托方 |
对生产行为负责 |
按法规、标准和合同组织生产,接受监督 |
双方 |
不得规避法定责任 |
不能通过合同、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减责免责 |
简单理解:
对外,委托方是第一责任人;对内,受托方要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负责。
三、资质门槛:不是“有证就行”
委托方应具备
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具备监督受托方生产的能力;
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受托方应具备
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必须覆盖受托生产产品;
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特别提醒:
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拆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
四、合同必须写清这6类事项
委托生产前,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合同一般应包括:
双方资质;
委托生产食品名称、品种、执行标准;
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采购及提供方式;
委托方监督内容、方式和频次;
食品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处置方式及责任;
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事项。
同时,双方不得通过合同,或者假借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减轻、免除自身法定食品安全责任。
五、10个工作日内必须报告
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通常包括:
双方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
委托生产的食品类别、执行标准;
合同期限等。
如果合同内容变更、合同终止,或者相关证照被撤销、吊销,也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
六、原料、检验、留样怎么管?
1、原料和包材
委托方、受托方对各自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负责。
如果委托方提供物料,受托方仍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果受托方自行采购,委托方应对其进货查验进行监督。
2、检验和留样
受托方应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并留样;
委托方应查验出厂检验报告,并可抽样检验;
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生产日期后2年。
3、问题产品处置
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或存在安全风险时:
双方应立即停止生产;
委托方负责召回;
受托方应配合召回和调查。
七、标签标注要特别注意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同时标注:
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并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标签标识审核记录也应按规保存,避免临近施行日期集中整改。
八、企业现在可以做什么?
建议围绕以下清单开展自查:
核对委托方、受托方资质是否有效;
检查受托方生产许可品种明细是否覆盖拟委托产品;
完善书面委托生产合同;
明确监督方式、频次和记录留存要求;
梳理原料、包材、检验、留样管理;
审核产品标签是否符合新规标注要求;
建立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机制;
对现有委托生产项目进行过渡期整改。
距离2026年12月1日施行时间已近,涉及委托生产、贴牌加工、定制生产的企业,建议尽早完成制度、合同、标签和备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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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创客贴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