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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财务看丹麦跨境社保税案

外派财务看丹麦跨境社保税案 业财出海
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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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外派了之后,发现每个国家允许个人税前扣除的项目,其实还挺好玩的。

👋大家好,我是在海外摸爬滚打多年的出海财务Robin。


我以前看TVB的时候,经常有一种感觉:香港演员特别忙。

今天在香港拍剧,过几天飞内地,转头又去了新加坡、马来西亚,甚至欧洲拍广告。那时候只觉得明星满世界飞,很光鲜。


后来外派之后,我脑子里冒出来的问题完全不一样了:

人飞过去很容易,个税怎么扣?


外派了之后,发现每个国家允许个人税前扣除的项目,其实还挺好玩的。


比如我以前在马来工作时:某些年度的Lifestyle Relief,连买iPad、电脑、手机,宽带费,甚至部分自我提升课程费用,都可减少个人的应税所得。


俄罗斯除了看病、买药、读书之外,Social Tax Deduction甚至把符合条件的健身、体育服务费也纳入进来。


而丹麦这次更有意思。

一个模特飞到巴黎工作,连具体Job都还没有签下来,机票、住宿和吃饭到底能不能扣?法国工资单已经扣掉的Social Security,回到丹麦以后又算不算Tax?


今天要讲的,就是这样一个案例。

2026年8月25日,丹麦税务委员会Skatterådet作出约束性裁定SKM2026.430.SR。


一、案件背景


A是一名欧盟公民和职业模特。

数年前,她搬到丹麦与配偶共同生活,成为丹麦税收居民,同时持有丹麦签发的A1 Certificate,证明按照欧盟社会保障协调规则,她适用丹麦社会保障制度。


但她的工作没有完全搬走。

A以前住在巴黎,在当地仍有一套自有公寓,也一直通过法国多家模特经纪公司接工作。

她与经纪公司签有Representation Agreement,但协议既不保证工作量,也不保证最低收入。有具体工作时再单独签合同,A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报酬通常按天或小时计算,差旅食宿主要自行承担。


问题出在工资单。

A搬到丹麦以后,法国工资单仍然扣除了五项社会保障缴费:

Maladie sur total Et.——医疗保险;

Vieillesse sur plafond、Vieillesse sur total、Retraite comp. Non cadre T1、CEG T1-Contrib. Equi. Général——涉及法国公共养老金及补充养老金。


A提出疑问:

既然这些都是法国强制收取,而且养老金、医疗等公共福利在丹麦也通过税收体系融资,那么法国扣掉的这些钱,能不能也理解为一种Tax?

如果答案是Yes,她就可以依据《丹麦—法国税收协定》在丹麦申请Double Tax Relief。


她还有第二个问题。

为了接模特工作,A经常前往巴黎,有时在具体Job还没确定前,就提前参加Fashion Week,并告诉经纪公司:我这几天Available。

机票、吃饭、住宿都是为了获得工作机会发生的。那么,这些钱能不能在计算个税前扣除?


案件最终变成三个问题:

这笔钱究竟是Tax还是Social Security?

A究竟是Employee、Self-employed还是第三种身份?

巴黎发生的费用,究竟是个人生活费,还是获取收入必须发生的成本?


二、纳税人主张


1)五项缴费都是强制缴纳


这些钱既不是主动购买商业保险,也不是个人储蓄,其中四项直接用于法国公共养老金体系。


丹麦的Folkepension同样属于公共养老金,只不过丹麦主要采用一般税收融资。

所谓税收融资,简单理解就是政府先把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进公共财政这个大池子,再通过财政预算支付养老金。个人多交100元税,并不会因此形成专属于自己的养老金账户,也不意味着未来一定多领100元养老金。


法国则更多通过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对养老金、医疗等项目专项收取缴费,缴费与相应社会保障权益联系更直接。


A认为,两边最后解决的都是公共养老问题,不能仅因为一个国家叫Tax、另一个国家叫Contribution,就产生完全不同的税收协定待遇。


2)丹法税收协定已经把部分Social Contribution视为Tax


协定Article 2列举法国适用税种时,本来就包括Social Contribution。而且这份清单并非完全封闭。

只要某项缴费实质上符合Article 2对所得税的定义,理论上仍可能进入协定范围。


差旅费方面,A的逻辑也很现实。

她虽然住在丹麦,但职业市场主要还在巴黎。模特不可能等到经纪公司通知明天下午拍摄,再从哥本哈根临时飞过去。

很多时候必须提前到巴黎,把Availability告诉经纪公司,再等待工作机会。

没有这趟旅行,就很可能没有后面的收入。


因此A认为,这些支出不是旅游消费,而是为了获取职业收入发生的费用,应当允许税前扣除。


三、税局主张


1)判断Tax,不能只看是不是国家强制收钱


税务机关参考OECD税收协定范本Article 2的解释认为,Income Tax是国家针对收入征收并进入公共财政体系的税收。


但社会保障缴费有一个关键区别:

缴费人与未来能够获得的特定社会保障权益之间,存在直接联系。

养老金Contribution对应养老金权益,医疗保险Contribution对应医疗保障。

这就是所谓的Contribution—Benefit Link。


而一般所得税并不存在这种直接对应关系。

你今年多交100万元个人所得税,并不会因此获得100万元对应的养老金或者医疗权益。


2)丹麦用税收养养老金,不代表法国养老金缴费也是Tax


税务机关认为各国可以采用不同的Social Security Financing Model。

丹麦可以把税收收入纳入一般财政预算,再由预算支付养老金;法国则可以采取Contribution-based模式。

最终用途相似,不代表法律性质相同。


3)A1证书反而暴露了另一个问题


A1 Certificate证明A原则上应受丹麦社会保障制度管辖。


丹麦税务机关认为,如果法国确实发生错误扣缴,正确的救济路径是处理法国社保退费,而不是要求丹麦给予Tax Credit。


四、税务委员会裁定


1)五项法国社保缴费不能作为所得税抵免


税务委员会认为五项法国社会保障缴费不属于《丹麦—法国税收协定》Article 2涵盖的Income Tax。


即使法国养老金采取Pay-as-you-go模式:

今天劳动者缴的钱用于支付今天退休人员养老金。

缴费人仍然会通过缴费取得未来养老金待遇的权利。

“De kan derfor ikke indgå ved lempelse af dobbeltbeskatning.”

即:

这些缴费不能进入税收协定项下的双重征税减免计算。


而且这里有点像白话讲的:行咗入死巷。

丹麦《评估法》§8M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外国强制社会保障缴费扣除,但前提之一是纳税人受外国社会保障法规管辖。

A偏偏持有丹麦A1证书,所以仍然受丹麦社会保障制度管辖,而不是法国制度管辖,所以不符合受外国社会保障法规管辖的条款。


2)A不是Employee,也不是Self-employed


税务机关没有把A认定为普通Employee,因为她没有持续性劳动合同、固定工时和最低工作量,可以拒绝Job。


但A也不是典型Self-employed。

原因是她并没有承担显著商业风险。

按照相关规则,即使最终客户没有付款,经纪公司仍需支付她的工作报酬;她的收入主要按Hour Rate或Day Rate计算,也不取决于独立Business最终盈亏。


综合这些事实后,Skattestyrelsen认定:

“Spørger … er at anse for honorarmodtager.”

即:

A属于Honorarmodtager——酬金领取者。


普通雇员或符合条件的自雇者,可以适用《评估法》§9A的Travel Expense标准扣除。

2026年住宿标准为268丹麦克朗/天,餐饮及零星支出为625丹麦克朗/天,合计893丹麦克朗/天,年度相关扣除上限为34,400丹麦克朗。


如果第一次看到丹麦这套规则,你们这些牛马可能会觉得还挺新鲜。

假设你符合§9A规定的工作旅行条件,比如临时去外地工作、距离远到不能每天回家、还得在外过夜,那么税法会允许你按标准金额减少自己的应税所得。


但酬金领取者不属于§9A适用对象。她仍可以依据Statsskatteloven §6, stk.1, litra a,按照实际发生、能够举证且与获取和维持收入直接相关的额外成本扣除。


当然实际费用扣除也未必更吃亏,真正增加的是举证成本。


3)住自己的巴黎公寓,也可能产生可扣费用


A在巴黎工作期间住的是自己的公寓,因此当然不能给自己虚构一笔Hotel Cost。


但如果因为回来工作实际增加了电费、暖气费、燃气费,这些Incremental Cost可以进入实际费用扣除。


4)没有Job,也可能扣机票


A每年会多次前往巴黎参加Fashion Week,有些时候出发前甚至还没有签下具体Job Contract。


工作都还没找到,机票可以拿来抵个税?


Skatterådet的答案是:可以扣,但要证明这趟旅行真的是为了找工作赚钱,而不是去巴黎旅游。


税务机关重点看几个事实:

A是否提前告诉经纪公司自己已经到巴黎、可以随时接Job;

过去是否确实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过模特工作;

参加Fashion Week是否属于这个行业获取工作的正常方式;

以及这趟旅行有没有明显的Tourist Purpose。


如果这些事实能够证明出行的核心目的是获取职业收入,那么即使登机时手里还没有一份已经签好的合同,相关机票等差旅费用仍然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税前扣除。


五、启示


这个案件看起来讲的是模特,实际上很适合所有跨境派遣员工、Freelancer和海外高管。

财务至少要提前拉出四张表:税收居民地、A1/社保归属、收入性质、费用凭证。

不要看到海外工资单扣了钱就默认能够Foreign Tax Credit,也不要看到Invoice或劳务合同就直接判断员工或自雇身份。


关联文章:《英国个税案》,《美国个税案》,《欧洲个税案》,

《加拿大个税》,《澳洲个税案》,《印度房产个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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