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并列举八类禁止开发情形
合规及案例分享 2026年10月9日,2026年10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是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系统性修订完善。
《规定》共8章41条,包括总则、产品开发基本要求、主险条款费率要求、附加险条款费率要求、产品开发管理要求、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监督管理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压实公司主体责任,强调公司作为开发主体,对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修订完善基本规范,明确保险产品开发基本原则、整体要求、属性划分和险种分类,并列示八类禁止开发情形。具体包括: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
3.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必然发生或者必然不发生;
5.无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恶意炒作为目的;
7.实质承担风险保障但不收取保险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保险原理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是规范条款费率管理,针对主险和附加险,分别从命名规范、条款框架和费率厘定提出要求,并重点补充附加险开发的细化要求。
其中财险公司应当建立条款费率开发内部审核机制,开展条款审查、费率审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等工作。下列五类条款费率应当提交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并在报送审批或备案材料中提供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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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规官、总精算师或者条款费率开发管理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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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应当提交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是强化产品开发管理,要求公司建立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明确从计划准备、研究论证到内部审核、报批报备的全流程管理要求。
五是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评估在售产品并及时修订或清理注销,细化产品年度报告要求。
六是持续强化产品监管,明确公司各级产品管理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要求公司建立内部问责机制,持续提升产品监督管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