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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要点

【重点关注】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要点 科能智能制造
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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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点关注】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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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
政策动向

2026 年 9 月 21 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江苏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6〕4号),办法自 2026 年 10 月 2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1 年 10 月 21 日,同时废止 2020 年出台的《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0〕5号)。

此次立规是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25〕1747号)精神。国家层面先行立规之后,江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省级实施办法,把工程化中心从过去偏重认定的"中心"序列,转为覆盖申报、组建、运行、监管的全周期管理制度。

办法首先明确了工程化中心的定位:它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平台,是江苏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发展改革委围绕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组织全省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适用对象上,办法覆盖对工程化中心的组织申报、批复组建、运行情况研判等全部管理行为,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规划与指导协调,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实施单位按自愿申报原则提出建设申请。

建设目标方面,办法要求工程化中心围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大需求,以支撑国家和省重大任务、重大产出为目标,通过建立产业技术工程化研究和验证设施、构建全链条创新机制,培养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

办法列明的七项主要任务构成一条完整的能力链: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试验研究、加强中试能力建设、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培育专业人才队伍、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做好梯次培育储备。

其中两项最值得企业关注。一是中试能力建设,办法要求共建共用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开展技术熟化、样品试制、示范应用等中试服务,并拓展企业孵化培育、知识产权管理等全链条市场化服务;二是梯次培育储备,工程化中心要为培育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做好储备,这意味着省级中心是通往国家级平台的必经台阶。

对企业而言,这份办法的价值在于给出了一个可参与建设、可争取资源的实体平台通道。本文按申报门槛、组建流程、运行研判、支持政策、监管红线五个方面,拆解办法的具体要求与应对路径。



Part.02
申报门槛

办法第九条规定,拟申请组建工程化中心的实施单位应具备八项条件。前两项是基础门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这意味着申报必须踩准年度发布的重点领域,自选方向难以受理。

第(三)项考察科技成果储备:须具有一批具备工程化开发潜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良好、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成果既要"领先",也要有"工程化开发潜力",纯理论研究或与产业脱节的成果不在其列。

第(四)(五)项考察转化能力:既要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人才团队;也要有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即不能长期依赖财政输血。

第(六)(七)(八)项是合规与制度要求: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完备的建设保障机制;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这八项条件需同时满足,任何一项短板都会在审查论证环节暴露。

第十条对组建形式作出区分:鼓励以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工程化中心。采取非法人形式的,应当实体化运行,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与依托单位厘清权责边界,构建人员独立管理、财务独立核算、资产归属清晰、组织高效有序的运行管理制度,实现审核数据独立可核、全程可溯。

此外,办法在第三章还设置了若干硬性约束:工程化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实施单位聘任,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须全职全时在中心工作;非法人形式组建的中心只能有一个依托单位,只在依托单位挂牌,核心团队不得再承担相同领域的其他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任务。办法同时鼓励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以独立法人形式申请组建。


Part.03
组建流程

从申报到确认,办法设计了一条七步流程: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实施单位申请、主管单位审查论证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或专家论证择优、进入筹建期、主管单位开展组建任务落实研判、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并正式确认。

流程起点是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部署要求,适时发布工程化中心申报通知,明确重点领域、申报程序等事项。符合条件的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办法鼓励地方和部门层面的工程化中心优先申报。

主管单位承担第一道把关责任,需认真审查和论证组建方案,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再将符合条件的方案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随后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论证,在综合考虑全省建设布局的基础上,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工程化中心。

获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后,工程化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XX江苏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推进落实组建方案中明确的各项任务;主管单位在此期间建立监督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审计监察。

筹建期一般不超过 3 年。中心按期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在筹建期结束后 3 个月内向主管单位提出正式确认的书面申请。办法同时强调,建设过程中利用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应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开展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登记,杜绝国有资产账外运行。

主管单位应在受理确认申请后 3 个月内组织组建任务落实情况研判,认为达到要求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后正式确认为"江苏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并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序列管理。未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的,可申请延长筹建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 1 年且只能申请一次;筹建期满未达要求又未申请延期的,取消确认资格并不得再以"(筹)"名义开展工作。

Part.04
运行研判

工程化中心并非确认后一劳永逸。办法第二十四条确立动态调整、优胜劣汰的运行情况研判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分批次对经正式确认的中心组织运行情况研判,原则上每 3 年开展一次;在研判年度内完成确认的可不参加当年研判;应当参加而未参加的,视为放弃工程化中心资格。主管单位应指导中心围绕年度重点任务和关键指标开展年度运行情况自查梳理。

研判工作按信息归集、数据初审、数据核实、公示结果等环节推进,是一套以数据为核心的过程性核查机制,而非简单的材料评审。

研判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档。分档设计决定了后续处置的梯度,也决定了中心在政策资源分配中的位置。

对应的处置规则是:结果为优秀的,省发展改革委采取通报等形式予以宣传推介;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主管单位要督促制定详细整改方案并确保按期完成整改;结果为不合格的,按程序撤销工程化中心资格,不得继续使用工程化中心名义开展活动。连续两次基本合格同样构成撤销情形。除周期性研判外,办法还要求监督管理实行年度运行报告与定期运行情况研判相结合的方式:中心应在每年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报送主管单位,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还将组织专家随机抽查检查。对承担中心建设的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日常运营必须经得起数据复核——建设进度、研发投入、中试服务量、成果转化收益等指标需要有连续的台账与凭证支撑,临时补材料很难通过。

Part.05
支持政策

办法第五章明确了支持政策。对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确认的工程化中心,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授牌,这是中心对外开展合作与承接任务的资格凭证。

对运行情况研判结果为优秀的工程化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在新兴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培育等相关工作中统筹予以支持,政策资源的倾斜与研判结果直接挂钩。

人才方面,办法鼓励工程化中心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积极支持申报各类人才工程。

要素方面,办法鼓励主管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工程化中心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主管单位还应会同属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资金、土地、人才等创新要素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对建设企业而言,工程化中心的实际价值不止于授牌本身:依托中心的身份,企业可以承接相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获得开放运行与资源共享的政策支持,在申报科技项目、人才工程、产业专项资金时也更容易获得主管单位的推荐与配套。

需要留意的是,支持力度与运行质量绑定。办法把"优秀"作为资源倾斜的前置条件,把"基本合格""不合格"作为整改与撤销的触发条件,中心一旦建成,持续运行与按期报送的能力比申报材料本身更关键。

Part.06
监管红线

办法第三十三条列出九种撤销资格的情形,构成中心运行的高压线:已完成历史使命、研究方向偏离省重大需求的;运行情况研判结果不合格的;连续两次研判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以及:逾期未报送运行情况研判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工程化中心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工程化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以及: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因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惩戒对象名单的;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被撤销资格或取消确认的,自撤销或取消确认之日起 3 年内,省发展改革委不受理其实施单位申报新的工程化中心——一次失信将带来三年的申报空窗期。

材料真实性责任贯穿全程。第三十二条明确,主管单位对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工程化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一经核实,相关单位失信信息将依法依规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重大调整需履行程序:对于董事会(理事会)和技术委员会设立调整、参建单位调整、主任和首席专家调整、地点变更或实施单位更名等不影响功能实现的调整,由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功能实现的,经主管单位核实并提出调整建议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中心名称及实施单位不得变更。

办法第三十七条还确立了"挂高不挂低"规则:获批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的,不再挂牌江苏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避免重复挂牌与资源分散。

附则部分,工程化中心统一命名为"XX江苏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有关地方和省有关部门可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办法自 2026 年 10 月 2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1 年 10 月 21 日。

对有意参与建设的企业,建议提前完成三件事:一是对照第九条八项条件逐项自查,重点补齐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开发属性与验证环境;二是梳理现有平台的挂牌情况,避免核心团队重复承担相同领域的其他省级以上平台建设任务;三是建立从筹建期到运行期连续的进度与投入台账,为 3 年一周期的研判备好数据底稿。

办法把工程化中心从一项认定工作变成了一个需要长期经营的平台实体。对具备中试与转化能力的企业来说,这既是资质通道,也是把自身研发能力嵌入全省产业创新布局的位置——早一步完成条件储备,窗口打开时才接得住。

文章来源: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6〕4号)及印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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