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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例:自己偷税还帮客户少缴,税务代理被罚167万

涉税案例:自己偷税还帮客户少缴,税务代理被罚167万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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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总结本案是一起涉税中介机构“双重违法”被并罚的典型案例:上海某管理咨询公司既自身实施偷税,又作为税务代理人

案例总结

本案是一起涉税中介机构“双重违法”被并罚的典型案例:上海某管理咨询公司既自身实施偷税,又作为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规,造成委托人少缴税款,最终被依据两个不同法律条款分别处罚。

一、两项违法、两重责任:

自身偷税。 该公司自身存在偷税行为,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计805,545.08元。

作为税务代理人致委托人少缴税。 该公司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其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收优惠。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计867,962.62元。

两项罚款合计1,673,507.70元。

二、法律适用要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税务代理人的责任与委托人的纳税义务相互独立。委托人仍须补缴税款、滞纳金;税务代理人则因其违法行为另行承担罚款。对自身偷税与致客户少缴税分别处罚,不属于“一事二罚”,因为行为主体、侵害对象和法律依据均不同。

三、典型警示:

涉税中介不是“避税工具”。 以“税务筹划”“咨询顾问”名义帮助客户虚假申报、骗取优惠,一旦查实,中介机构将面临高额罚款、信用惩戒乃至刑事追责。

“两头违法”代价叠加。 自己偷税要被罚,帮客户偷税也要被罚,本案两项罚款合计167万元,远超中介服务收益。

委托人不能免责。 即使税务代理人被处罚,委托人仍须补缴税款、滞纳金,若构成偷税、骗税,同样面临处理处罚甚至刑责。

专业机构应守住合规底线。 涉税中介应依法执业,确保客户申报真实、凭证合法、优惠适用准确,切勿以违法“筹划”换取业务。


沪税稽一罚[2026]219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上海XX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罚款金额(元) 1,673,507.7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9-30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处你公司偷税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05,545.08元,

处你公司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计867,962.62元,罚款共计1,673,507.7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禄会问税  2026-09-30。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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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5A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涉税鉴证、税务咨询、税务规划、财税顾问、专项代理及服务、房地产税收服务。公司主页:http://www.xindacta.com 电话:0755-3334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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