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用相邻榴莲果园之间没有围栏分隔的便利条件,阮维英武(Nguyễn Duy Anh Vũ)谎称自己是果园主人,先后签订多份榴莲买卖合同,收取12名个人和3家企业的采购定金,累计诈骗金额超过60亿越南盾。
9月29日,越南得乐省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一审审理,被告人阮维英武(Nguyễn Duy Anh Vũ,1992年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内市春梅社)因涉嫌“诈骗侵占财产罪”受审。
一、利用相邻果园没有围栏的漏洞,冒充果园主人
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2023年榴莲产季,被告人阮维英武的亲生父亲阮维H先生拥有两处即将进入采收期的榴莲果园。
其中一处位于得乐省Dliê Ya社Dliê Ya B村,种植有86棵榴莲树,预计产量约3吨;另一处位于同社Ea Krái村,种植有98棵榴莲树,预计产量约5吨。
阮维H先生的果园与阮维英武的堂兄(或表兄)Hà Văn H.先生的果园相邻。后者的果园约有230棵榴莲树,预计产量约25吨。
在父亲阮维H先生返回河内期间,阮维英武利用这些果园相互毗邻、没有围栏隔开的条件,擅自对外宣称自己是这些果园的主人。
随后,他多次带领有意采购榴莲的客商进入果园实地查看,并以果园主人的身份与买方签订榴莲买卖合同,收取采购定金。

二、两天内签订两份合同,骗取1.5亿越南盾定金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发生在2023年7月22日至23日。
阮维英武带领居住在Dliê Ya社的Phạm Thị L.女士,前往Dliê Ya B村和Ea Krái村查看两处榴莲果园。
在看园过程中,阮维英武自称是这些果园的主人。
由于相信他的说法,Phạm Thị L.女士与其签订了两份《2023年榴莲买卖合同》。
随后,Phạm Thị L.女士将两份合同拍照发送给自己的合作伙伴、居住在同奈省的Đào Minh Đ.先生。
Đào Minh Đ.先生相信合同内容真实有效,因此向阮维英武转账支付了1.5亿越南盾采购定金。
阮维英武收到款项后,将这笔钱非法占为己有。
三、冒充果园主人与企业签约,骗取10亿越南盾定金
另一起案件涉及Cao Văn T.先生和Nguyễn Văn K.先生。
两人分别是得乐省一家公司的榴莲采购人员和会计人员。
2023年8月30日,阮维英武带领两人前往Dliê Ya B村及Ea Krái村查看榴莲果园。
在看园过程中,阮维英武再次谎称自己是这些果园的主人。
两名公司工作人员相信了他的说法,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
在获得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后,两人与阮维英武签订了榴莲买卖合同。
随后,该公司向阮维英武转账支付了10亿越南盾采购定金。
阮维英武收到款项后,同样将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四、一个多月内连续诈骗12名个人和3家企业
调查显示,2023年7月22日至9月4日期间,阮维英武明知自己并不拥有Dliê Ya B村和Ea Krái村的相关榴莲果园,也没有获得真正果园主人的授权销售榴莲,却仍然对外散布虚假信息,声称自己是这些果园的主人。
通过这一手段,他取得多名采购商的信任,诱使他们支付榴莲采购定金。
最终,阮维英武共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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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个人的采购定金; -
3家企业的采购定金; -
累计诈骗金额超过60亿越南盾。
在非法取得受害人的资金后,阮维英武将这些钱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挥霍,直至全部花光。
随后,他选择逃跑,躲避司法机关追查。
直到2026年1月26日,阮维英武在胡志明市新兴坊(Tân Hưng)藏匿期间,才被警方依据通缉决定抓获。
五、法庭认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庭审过程中,阮维英武承认了检察机关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判委员会综合审查案件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受害人的陈述后,作出一审判决:
以“诈骗侵占财产罪”判处阮维英武无期徒刑,并责令其返还非法侵占的全部款项。
刑期从其依据通缉决定被抓获之日,即2026年1月26日起计算。
除刑事处罚外,判决还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物证处理、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被告人和受害人的上诉权利作出了相应裁定。
据了解,在本案发生之前,阮维英武曾因“妨碍公务罪”,被嘉莱省第12区域人民法院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
翻译说明:本文根据所提供越南语新闻全文翻译,保留原文的人名缩写、金额、日期及案件事实。“Lừa đảo chiếm đoạt tài sản”译为越南刑法中的“诈骗侵占财产罪”,不直接等同于中国刑法具体罪名。文中金额“hơn 6 tỷ đồng”为超过60亿越南盾;“150 triệu đồng”为1.5亿越南盾;“1 tỷ đồng”为10亿越南盾。判决情况均依据原文表述,未另行核验法院裁判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