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6 第 111 号
核心:检疫处理全流程留痕,熏蒸 / 热处理单位备案、方案审批、现场记录、档案保管强制升级,石材行业最直接影响就是 IPPC 木托熏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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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石材出口实木托盘、垫木、木支撑的熏蒸 / 热处理除害;集装箱整柜熏蒸(石材柜较少,但部分客户要求) -
硬性要求 -
做除害的服务商必须是海关注册备案检疫处理单位,不能找无资质小作坊熏蒸 -
处理前必须提交检疫处理方案,海关审核;现场全程记录(温度、药剂、时长、照片) - 纸质 + 电子档案保存≥3 年
:处理方案、现场记录、报告单、影像资料,海关随时调阅核查 -
旧文件废止:原 115 号、30 号、77 号公告作废,熏蒸公司操作标准全部按 111 号新规执行 -
石材行业高频坑点 -
❌ 只贴 IPPC 烙印、没做规范熏蒸 / 热处理,无完整记录,查验直接判定不合格 -
❌ 外购二手木托(旧 IPPC),熏蒸服务商无法提供本次处理档案,查验风险极高 -
✅ 替代方案:塑料托盘、全胶合板托盘(人造板,豁免 IPPC,无需熏蒸,石材行业很多订单改用)
豁免规则: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厚度≤6mm 薄木片,不需要 IPPC;但只要有实木垫块、实木支撑木,哪怕主体是胶合板箱,实木部分依然要 IPPC + 除害处理。
二、海关总署令第 283 号(2026-11-01 起施行,石材木包装监管规章修订)
本次修改的 7 部规章里,直接关联石材出口的是《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木质包装管理逻辑同步配套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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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要点(石材外贸) -
法规增加上位法依据《生物安全法》,海关执法依据更充分,违规处罚口径更清晰 -
删除旧版过时条款,精简处罚表述;删除原 “盗用 IPPC 标识” 单独表述,统一归入违规使用标识管理 -
简化部分旧的书面审批流程,不再保留过时的换证凭单类条款 -
监管逻辑不变:实木包装必须由海关备案标识加施企业做除害 + 加施 IPPC 标识(ISPM15) -
对石材业务的变化 -
规则没有推翻 IPPC 要求,欧美、澳洲、中东等主流市场,实木木托依旧强制 IPPC -
单一窗口申报:出口石材申报时,如实填报木质包装信息(有无木托、数量、是否 IPPC) -
风险点:IPPC 标识模糊、烙印残缺、标识代码不是备案企业代码,海关会判定木包装不合格,导致扣柜、退运,产生高额滞箱费(石材柜货值高、柜租贵,损失很大)
三、石材出口企业实操清单
1)出货前木托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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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A(实木托):找海关备案标识加施企业采购,附带热处理 / 熏蒸报告,留存全套处理档案(111 号公告要求),IPPC 烙印清晰完整 -
方案 B(免熏蒸):塑料托盘 / 全胶合板托盘,无实木垫块,直接豁免 IPPC,减少查验风险(推荐欧美高查验率订单)
荒料裸装出口,无任何实木垫木,则不存在木质包装检疫问题
2)报关 & 资料留存(111 号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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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熏蒸服务商索要:检疫处理方案、现场处理记录、除害处理报告单,归档保存 3 年 -
单一窗口申报,如实勾选木质包装项,填写木托数量、IPPC 信息 -
客户目的国清关:多数国家IPPC 烙印本身即可,不需要单独植物检疫证书;少数国家(如部分南美、中东)客户主动要求证书,再向海关申请出证
3)查验风险预判
国外发过来的石材荒料 / 大板,配套实木垫木 / 木托,国外木包装必须在境外按 IPPC 标准除害 + 打 IPPC 标识;国内海关抽查,查到活虫会监督除害处理,无 IPPC 标识会被要求除害或销毁木包装,石材货物本身不被扣。
两条新规只针对配套实木包装(木托、垫木、木框、木楔),石材本体不受检疫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