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速览
- 欧盟委员会计划为欧盟境内的数字内容制定统一的增值税法规。
- 对于B2B(企业对企业)销售,适用目的地原则,买方负有纳税义务。
- 第三国企业必须为面向消费者的销售进行注册,仅小规模供应商享有例外。
欧盟电子商务的新税法即将颁布。据《法兰克福汇报》今日报道,已经……
据《法兰克福汇报》今日报道,欧盟委员会已就一项提案达成一致,预计将于下周三正式公布。目标是就视频、节目和音乐以及企业和消费者可下载至其计算机的其他数字内容的增值税征收制定欧盟统一规定。电子信息服务和新的付费电视也将纳入新规范围。
如果互联网仅用于订购产品而配送以传统方式完成,则应适用欧盟内部市场通常用于邮购和其他远程销售形式(参见CYbiz二月刊)的增值税规定。
正如《法兰克福汇报》调查所揭示的,委员会的计划简要如下:
- 电子交付应归类为服务。
- 在企业间(business-to-business; b2b)交付中,应适用目的地原则,即始终由买方缴纳税款。
- 在向个人消费者(business-to-consumer; b2c)销售时,税款应在互联网提供商所在地的成员国缴纳。
- 为防止第三国企业(如美国企业)继续逃避增值税,委员会拟对面向消费者的业务引入注册义务。仅在欧盟年营业额低于10万欧元的小规模供应商除外。
- 该修订案还应使欧洲公司免除对其向第三国进行的在线出口所缴纳的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