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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 Impressum 义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违反 Impressum 义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海外洞察
200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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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认为,违反《电信服务法》(TDG)第3条和第6条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1条和第3条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根据申请发布了两项临时禁令。

要点速览

  • 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Impressumspflicht)发布两项临时禁令。
  • 《电信媒体法》(TDG)新规旨在保护消费者及竞争对手权益。
  • 法律声明不完整可能构成违法获取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商家而言,这意味着:

不完整的法律声明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和竞争劣势。

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认定,违反《电信媒体法》(TDG)第3条和第6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1条和第3条界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据此发布了两项临时禁令。

此前汉堡和慕尼黑地区法院未将TDG第3条、第6条视为价值中立的秩序规范,但相关判决依据的是旧版法规。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商事法庭现认为,修订后的TDG规定明确旨在保护客户和竞争对手,违反相关规定即构成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伍珀塔尔律师蒂姆·盖斯勒指出,在现有案件中,某商家虽设有“联系”栏目,但仍缺少企业规范名称、总经理信息、商业登记注册信息及TDG第6条要求的增值税识别号。目前尚不确定是否会对裁定提起上诉。盖斯勒表示:“关于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页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实践因此再次完全开放。” (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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