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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忽视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机构忽视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海外洞察
200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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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并非所有金融服务提供商都重视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和隐私保护。每三家机构中就有一家未能满足保护消费者的法定要求。在网络上处理客户敏感数据方面,也存在亟待改进的空间。

核心要点速览

  • 每三家金融机构中就有三家未能满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 仅有63%的受检企业符合关于供应商标识的法定要求。
  • 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可能面临高达50,000欧元的罚款。

对商家而言这意味着

不遵守法定规定可能导致高额罚款。

并非所有金融服务提供商都认真对待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和数据保护。每三家机构中就有一家未遵守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处理互联网客户机密数据方面也存在不足。

同样,三分之一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未向客户告知其个人数据的用途。这些结果来自Mummert Consulting进行的第三项研究“金融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商务”。

正如在现实生活中一样,当在线签订合同时法律也适用:例如,客户必须能够快速、轻松地查看一般交易条款(AGB)。但只有三分之二的信贷机构遵循这一点。

唯一的亮点是:所有受检的储蓄银行在消费者保护方面都做得很好,提供了对一般交易条款的简便访问权限。而在十二家受测的私人银行中,仅有一家在网上提供一般交易条款。Mummert Consulting的专家推测,原因可能在于私人银行将互联网更多地作为营销而非销售平台。

在保险公司中也经常徒劳无功,仅略有一半的公司在网上提供一般保险条款,不过仍有86%的公司会在收到请求时提供所需信息。

此外,数据保护在一些机构中仍被忽视:三分之二的受访者虽然会告知数据存储的目的,但只有每三家银行和保险公司中的一家会告知客户反对存储的权利。法律规定,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客户必须有意识地同意数据存储,而三分之二的企业未能正确执行此项规定。

通过互联网提供合同订立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供应商标识,目的是让客户清楚知道谁是合同伙伴。88%的受调查机构满足了这一要求,但在63%的受检企业中,标识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规可能导致高达50,000欧元的罚款。在此方面储蓄银行表现优异,所有储蓄银行均满足了消费者保护的要求。(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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