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速览
- 若企业满足新条件,可通过改革避免被税务机关征税。
- 企业资产税务估值标准变更,可能导致税负增加。
- 豁免路径的选择将显著影响税收减免效果及最终税负。
通过继承税法改革,企业可避免被税务机关征税。目前有两条路径可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然而,看似对企业家友好的新规可能令部分家族失望,因为企业资产的税务估值标准已发生变化。
税务估值基础的变化
今后,无论是独资企业还是个人公司及资本公司的股份,均依据与市价对应的“普通价值”进行认定。
这些价值在几乎所有企业中都会比过去高得多,尤其是那些资产规模较小但收益较高的合伙企业。
这原则上会导致更高税负,只能通过新的免税规定抵消。作为免税措施,改革一方面规定了针对企业资产最高15万欧元的扣除额,另一方面规定了85%或100%的可选“豁免折扣”。然而,这些税收优惠附带严格条件,大多数家族企业在合规方面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管理资产不予豁免
企业资产中超过50%属于所谓“管理资产”的企业,一开始就被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实践中,区分受优惠的经营必要资产和不受优惠的管理资产会带来诸多疑问,这些问题可能需未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两种豁免路径
对于其他所有企业,获得免税资格取决于选择以下两种豁免路径之一:
豁免路径1:若七年内年度工资总额总和不低于初始工资总额的650%,且期间未发生有害使用(如出售、放弃经营或过度提款),则85%的企业资产可享受税收优惠。
豁免路径2:若收购方继续经营企业十年,且年度工资总额总和不低于初始工资总额的1,000%,同时期间未发生有害使用行为,则转让资产可享受100%税收优惠。需注意,此方案中管理性资产的“有害”界限由50%降至10%。
基准工资总额指收购前最近五年的平均工资总额,包括被转让企业及欧洲经济区内子公司的所有工资、薪金及其他报酬福利。
按比例补缴税款的情形:“有害使用”
在两种豁免路径下,一旦发生有害事件,优惠待遇仅按比例取消。立法过程中长期讨论的“断头台效应”(即期限届满前一天发生有害使用需缴纳全部遗产税)并未纳入新法。若工资总额低于规定标准,则需按比例补缴税款。
示例:假设企业初始工资总额为100万欧元,转让后一年内长期降至80%,则七年期限内年度工资总额之和为100% + 6 × 80% = 580%。此时触发补税并重新计算遗产税,原有85%豁免折扣将减少至约75%(580/650 × 85%)。
相反,在发生“有害使用”的情况下,将按时间比例进行后续征税。
示例:如果继承人在三年后出售该企业,鉴于十年持有期要求,有七年无法享受优惠。因此需重新计算税款,此时不再适用100%免税额,仅能适用30%免税额。
选择时需谨慎:免税路径的选择
收购方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可自由选择适用免税路径1或路径2。由于该声明不可撤销,应事先充分考虑不同选择的后果。
示例:一位54岁的收购方计划以当前形式继续经营刚收购的贸易企业六年;年满60岁后希望减少工作量并停止部分业务运营,使工资总额长期降至约20%。该贸易企业营业资产中行政类资产占比不足10%。
若选择免税路径2(鉴于行政类资产规模较小,原则上可行),十年工资总额期限结束时关键指标明显低于标准:6年×100% + 4年×20% = 680%。重新计算税款时,仅能享受68%税收减免(680%/1,000%)。
若选择免税路径1,七年工资总额期限结束时关键指标也未达标:实际仅达620%(6年×100% + 1年×20%)。尽管如此,结果上获得的税收减免仍高于路径2,约为81%(620%/650% × 85%)。
因此,错误确定免税路径可能导致显著更高的税负。
本文由GÖRG律师事务所律师兼税务顾问Dr. Ralf Stefan Werz撰写,发表于《Der Handel》2009年第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