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年检】
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替代措施】
将现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年度报告公示作为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企业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抽查的方式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进行监管,将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信用监管方式取代行政处罚方式,达到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的目的。
【惩罚措施】
对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对于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主体:
一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和公示义务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提醒社会对其警戒。
二是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三是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