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重组、并购、组合的业务越来越多,在此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并且不同的税种之间没有达到统一协调,本文通过一个并购案例进行分析。
2015年1月A省A市企业甲公司拟以38200万元的价格收购A市的另一非上市商贸企业丙公司85%的股权,其中:收购丙公司股东丁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5%,收购价格为24717.65万元,收购自然人李的股权比例为30%,收购价格为13482.35万元。A市的乙公司拟以1800万元收购丁公司持有的丙公司剩余15%的股权,乙公司的股东为丙公司的管理层。丙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净资产1.2亿元,其中:丁公司(注册地B省B市)持有股权70%,自然人李持有股30%。丙公司没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
各方得知C省C市政府正招商引资,对股权转让相关税收可将地方分成部分的80%以财政扶持资金的方式返还,且返还款为不含税所得。于是就有了以下新并购方案:
第一步:在C省C市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M,由自然人张持有100%股权,现金出资,注册资本1.2亿元;自然人张实际上是甲公司、乙公司为了避税而共同推选的代理人。
第二步:由M公司收购丙公司100%股权,收购价1.2亿元,M公司确认丙公司股权投资成本12000万元。
第三步:自然人张将其在M公司的85%股权转让给A省A市的甲公司,价格38200亿元;将其在M公司的15%股权转让给A省A市的乙公司,价格1800万元,乙公司的股东为丙公司的管理层。
上述表格数据进一步计算可以得知,新并购方案比原并购方案减少了税收成本295.82万元(8246.51-492.59-5664.11),这样的结果引人深思,股权转让所得公平税负的征途还很漫长,集中表现在以下的几点突出的问题:
一是税收政策配套还不够紧密,有政策间隙
比如: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税率设计不一,造成纳税人想尽办法转化身份,以获取税率差额。又如:对于股权转让平价低价转让又无正当理由的判断,企业所得税没有操作性强的具体政策,造成无法可依。
二是税收征收办法还不够完善,有避税空间
如: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不到20%的股权转让标的企业,没有要求对资产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核定,而是按净资产价格进行核定,往往比实际交易价格要低很多,从而引发税收流失的风险。对上述资产达2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评估,在评估价格基础上核定股权转让计税价格,由于评估经费的来源没有保障,造成“谁交钱就帮谁说话”的局面,中介机构的作用不能有效地发挥。
三是税收征管信息机制不健全,有逃税空间
如:目前纳税人股权转让工商变更信息、纳税人股权转让完税信息地共间不能共享,造成跨省际甚至跨设区市的避税方案有巨大的税负差异。
四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财政返还政策过多,造成实际税负不公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做大财政收入,出台了将地方税收分成本部分以至少80%比例返还给企业或个人,不少纳税人在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地点等税制设计做文章,达到减少实际税负的目的,而这种做法已经比比皆是,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将应查帐征收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所得要求按一个较低的核定率征——只是想要自己的杯子里有水,根本不顾及这水是从别人杯子里倒过来的,甚至不在意倒水的过程中洒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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