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2015年10月收到2014年7月份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金额较大 ,在2015年所得汇算的时候,能税前扣除吗?
答
不能在2015年的所得税前扣除,应当还原到发票的所属期2014年的所得税税前扣除。
分析
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可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税前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当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扣除追补确认的成本、费用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会计与税法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进行核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此,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未取得发票但会计已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可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税前扣除。
(来源:中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