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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号公告】但享受便利也需谨防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号公告】但享受便利也需谨防风险! 阳光财税SunTax
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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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22日


纳入此次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由此带来便利时,还应当特别注意相关风险的防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同属于增值税发票,但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有的税款抵扣功能,因此,其管理制度更严、法律责任更重。

众所周知,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作为所得税扣除凭证的作用,又具有作为进行税额的载体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功能;而小规模纳税人往往在财务制度、管理规范等方面较一般纳税人而言还有待加强;再加上试点纳税人刚开始接触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也不足;特别是其开具范围不仅仅限于专业性较强的鉴证咨询业务,还包括除销售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所有增值税业务,因此,试点纳税人很可能会成为一些有获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图的不法分子的新目标。而按照现行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尤需引起广大试点纳税人的重视和警醒的是,对虚开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差异很大。虚开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试点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开具以及纳税申报等知识的培训辅导。建议在向试点纳税人首次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管理规定和提示风险,从而既帮助纳税人防范税务风险又减少自身的税收执法风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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