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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已投入使用的不动产挂账未支付工程款不能计入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吗04》

企业所得税:已投入使用的不动产挂账未支付工程款不能计入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吗04》 阳光财税SunTax
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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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已投入使用的不动产挂账未支付工程款不能计入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吗04? 一、政策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

已投入使用的不动产挂账

未支付工程款不能计入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吗04?


  一、政策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二、案例解析


      【案例概况】吉祥公司是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一合同总价8000万元的办公大楼,2017年1月完工验收合格后立即投入使用,已支付70%的工程款5600万元并取得发票,其余30%的工程款2400万元因资金紧张截止2018年10月尚未取得发票且未支付,吉祥公司确认了负债。问吉祥公司的办公楼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案例解析】接昨天的内容继续讨论。


      根据前文分析,吉祥公司自行建造的办公楼的计税基础为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8000万元,应按8000万元计算的折旧,无会税差异。


       可是,在实务中,吉祥公司自建的办公楼,未取得发票的2400万元能否作为计税基础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观点05:投入使用时,未取得发票的,最高按合同总金额的10%暂估计入计税基础;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须调整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没有发票的,可暂按合同总金额的10%暂估确认计税基础,12月以内取得发票的,以实际发生成本确认计税基础,差额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吉祥公司的办公楼超过12个月仍未能取得发票的2400万,截止2018年10月份应暂按合同金额的10%即800万元确认计税基础。2017年1月,吉祥公司办公楼应按6400万元确认计税基础,2017年度和2018年1-10月无会税差异,不需进行进行纳税调整。


       各位老师,每日一税收集了该业务的税务处理5种观点。您赞成哪个观点呢?


      欲知后事如何,请看明天《每日一税》。热烈欢迎各位老师留言讨论。


      思考:吉祥公司如果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取得发票且未支付款项的,能否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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