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二、案例解析
【案例概况】吉祥公司是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一合同总价8000万元的办公大楼,2017年1月完工验收合格后立即投入使用,已支付70%的工程款5600万元并取得发票,其余30%的工程款2400万元因资金紧张截止2018年10月尚未取得发票且未支付,吉祥公司确认了负债。问吉祥公司的办公楼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案例解析】接昨天的内容继续讨论。
根据前文分析,吉祥公司自行建造的办公楼的计税基础为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8000万元,应按8000万元计算的折旧,无会税差异。
可是,在实务中,吉祥公司自建的办公楼,未取得发票的2400万元能否作为计税基础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观点03:投入使用时,全额确认计税基础;12个月未取得发票的,须调减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根据该文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没有全额发票,可暂按合同金额全额全额确认计税基础;12个月未取得发票的,须调减计税基础。
吉祥公司2017年1月完工验收合格后立即投入使用,工程款2400万元因资金紧张截止2018年10月尚未取得发票且未支付,已经超过12个月,应调减计税基础2400万元。
观点04:投入使用时,全额确认计税基础;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须调整计税基础。
持此观点的老师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没有全额发票,可暂按合同金额全额全额确认计税基础,12月以内取得发票的,以实际发票金额确认计税基础,差额进行纳税调整。
比如,吉祥公司在2017年11月与施工方达成一致意见结算工程款1800万元,完成转固,则2017年10月应确认办公楼计税基础7400万元,2017年1月暂按8000确认的计税基础需调减600万元,同时需要按规定调减2017年度办公楼折旧额60万元。
若吉祥公司在2017年11月与施工方达成一致意见结算工程款2800万元,完成转固,则2017年10月应确认办公楼计税基础7400万元,2017年1月暂按8400确认的计税基础需调增400万元,同时需要按规定调增2017年度办公楼折旧额40万元。
本案,吉祥公司超过12个月仍未能取得发票,截止2018年10月份应暂按合同金额8000万元全额确认计税基础,2017年度和2018年1-10月无会税差异,不需进行进行纳税调整。
可是,很多老师要疑问:如果观点04正确的话,那么就意味着纳税人自建固定资产,只要取得合同金额的部分发票,以后不再取得发票,都可以按全额确认计税基础。既不需要支付款项,又不取得发票,就可全额确认计税基础,计算折旧税前扣除。税法真是太美了,嘻嘻。
欲知后事如何,请看明天阳光财税。热烈欢迎各位老师留言讨论。
思考: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已取得发票未支付款项的,能否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们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