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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挂企业所得税:已投入使用的不动账未支付工程款不能计入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吗02

产挂企业所得税:已投入使用的不动账未支付工程款不能计入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吗02 阳光财税SunTax
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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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朋友咨询:已投入使用的不动产挂账未支付工程款不能计入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吗?现就该话

近日,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朋友咨询:已投入使用的不动产挂账未支付工程款不能计入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吗?现就该话题简要分析并与大家探讨。


       一、政策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二、案例解析


      【案例概况】吉祥公司是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一合同总价8000万元的办公大楼,2017年1月完工验收合格后立即投入使用,已支付70%的工程款5600万元并取得发票,其余30%的工程款2400万元因资金紧张截止2018年10月尚未取得发票且未支付,吉祥公司确认了负债。问吉祥公司的办公楼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案例解析】接昨天的内容继续讨论。


      根据前文分析,吉祥公司自行建造的办公楼的计税基础为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8000万元,应按8000万元计算的折旧,无会税差异。


       可是,在实务中,吉祥公司自建的办公楼,未取得发票的2400万元能否作为计税基础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观点01:没有取得发票的,折旧额不得税前扣除。


       持此观点的老师认为,税务机关一贯秉持“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的原则,吉祥公司自建办公楼未取得发票的部分如果计入计税基础并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存在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吉祥公司未取得发票的2400万元不能作为计税基础,其折旧额不得税前扣除。


       观点02:没有取得发票的,折旧额暂不税前扣除;取得发票后调整扣除。


      持观点02的老师认为,发票是据以税前扣除的最重要的支出凭证,没有取得发票的,折旧额暂不税前扣除;取得发票后调整扣除。


       即,吉祥公司未取得发票的2400万元,暂不作为办公楼的计税基础,待取得发票后调整计入计税基础,其折旧额可税前扣除。


      @各位老师,您赞成以上观点吗?


      我们明天继续讨论不同观点03和观点04,敬请关注。


       思考:发票作为非常非常税前扣除凭证,没有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吗?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们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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