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很多财务人员咨询收购在建工程后在转让的问题,今天和大家一起来从该业务的个流程及涉税主体、涉及的各项税费做个分析。
一、被收购方(房地产企业)涉税
二、收购方(房地产企业)涉税
收购方将取得的在建工程继续进行开发,开发完毕后,进行正常销售,主要涉及以下税:
1. 契税
收购方按照双方签订的《收购协议》中的价格(不含税),作为契税的计算依据。
2. 增值税
收购方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1)若是收购的在建工程为老项目,收购方可以要求被收购企业开具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计算增值税时进行抵扣;
(2)若是收购的在建工程为新项目,收购方可以要求被收购企业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计算增值税时进行抵扣。
本人观点认为,被收购方是否加计扣除与收购方无关,且被收购方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收购方就应当确认成本,可以加计扣除。在实务操作中,建议大家当地税务机关有明确规定的,以税务机关规定为准;若无明确规定的,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加计扣除。
4.企业所得税
收购方以转让商品房不含税收入并入当年度的企业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税金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其中关于收购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以双方签订的收购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凭据等作为依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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