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时期
1、在取得预收款(包括首付款和按揭款)当月,将预收款全额计入预收账款(旧收入准则)或者合同负债(新收入准则)。
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旧收入准则)
合同负债(新收入准则)
2、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人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方式计提应该预缴的增值税,一般计税情况下计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的情况下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情况下)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情况下)
贷:银行存款
这里有一个不是争议的争议,即“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的结转时间问题。对于除房地产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应该在当月月末将“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这个结转的时间应该推迟到纳税义务发生时。这同时意味着,纳税人应该对每笔预缴税款进行精细的管理,不同项目的预缴税款不进行相互抵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房地产企业做不到或者不想做到这一点。

纳税义务发生(通常为房屋交付)时
阳光财税8月课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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