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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和增值税相关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和增值税相关的会计处理 阳光财税SunTax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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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预缴时期1、在取得预收款(包括首付款和按揭款)当月,将预收款全额计入预收账款(旧收入准则)或者合同负债(新收


预缴时期


1、在取得预收款(包括首付款和按揭款)当月,将预收款全额计入预收账款(旧收入准则)或者合同负债(新收入准则)。


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旧收入准则)

  合同负债(新收入准则)

 

2、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人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方式计提应该预缴的增值税,一般计税情况下计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的情况下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情况下)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情况下)

贷:银行存款

 

这里有一个不是争议的争议,即“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的结转时间问题。对于除房地产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应该在当月月末将“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这个结转的时间应该推迟到纳税义务发生时。这同时意味着,纳税人应该对每笔预缴税款进行精细的管理,不同项目的预缴税款不进行相互抵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房地产企业做不到或者不想做到这一点。


纳税义务发生(通常为房屋交付)时


1、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房地产企业应该结转对应的收入和成本,同时确认销项税或者应纳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预收账款或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情况下)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情况下)
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成本
2、在一般计税的情况下,确认销项税额并结转收入成本的同时,企业应该考虑土地款差额计税的影响。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3、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月末,企业应该结转“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这个科目有两个来源,一个是当月的应交增值税的贷方余额,即当月销项大于进项的金额,这个就是企业当月新增的应纳税款。
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注意,如果当月进项大于销项,即新增留抵税的情况。不用理会,无需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中。
另外一个来源是之前预缴的税款,这就到了正式结转的时候了,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可见此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发生额一借一贷,他们的差额也就决定了我们次月是否缴税了。
4、在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申报期,应该根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情况下)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情况下)的贷方余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没有贷方余额呢,不用管他就是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情况下)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情况下)
贷:银行存款
来源: 云何老师,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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