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锡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锡税(区)二 税通 〔2023〕 19 号
无锡**房地产有限公司: 913**05763575***
事由: 核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四项开发成本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款
通知内容:拟对你(单位)开发的“***花园”项目(清算单位编码:320202019091064****)开发成本中建筑安装工程费,在清算中核定标准为2005.59元/㎡,据以计算扣除;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在清算中核定标准为157.19元/㎡,据以计算扣除;开发成本中基础设施费,在清算中核定标准为351.32元/㎡,据以计算扣除;开发成本中开发间接费,在清算中核定标准为38.98元/㎡,据以计算扣除。
如有异议,可在3日内提供该项目完整规范的预算、概算书,以及其他能证实该项目真实工程造价的资料,由税务机关根据资料酌情作进一步处理。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足以据实扣除的,将不改变以上核定,不再另行通知。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