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成本能否据实全额扣除,一直是房地产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案例
甲房地产企业的A项目,开发产品全部为非普通住宅。在增值税上,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已知项目销售额共1亿元(含税),土地价款3200万元,建筑安装等其他开发成本合计2752.29万元(不含税)。假设不考虑其他成本和可扣除的相关税费,开发费用按10%比例扣除,加计扣除额20%。已知该项目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且在增值税中使用土地价款抵减了销项税额。
观点
甲房地产企业在处理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时,出现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项目土地成本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即可扣除的土地成本为3200万元;另一种观点认为需要将已在销项税额中抵减的部分,从土地成本中扣减,即可扣除的土地成本为:3200-3200÷(1+9%)×9%=2935.78(万元)。
从扣除项目角度分析
从应税收入角度分析
来源:转自中国税务报,作者:张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仅作参考,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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