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历史悠久的贸易结算手段之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银行的第一付款保证使信用证在与其他国际结算手段的竞争中具备显而易见的安全性优势。许多人以为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其安全性就得到了百分百的保障,但事实是否如此呢?信用证交易下收汇风险就不存在了吗?近期,浙江信保就接到信用证项下报损案件,与一般信用证拖欠相比,此案的特殊之处更在于隐藏在案件背后的“神秘开证人”。
一、案情介绍
我省出口企业A于2014年通过中间商接到印度买方S订货需求,向印度出口5票化工产品,发票金额约50万美元。双方约定采用的付款方式为远期信用证(L/C 120天),买方S通过加拿大开证人CENTURY BANCORP开具信用证。接到信用证后,A公司备货出运并正常寄单,却被告知单据在寄送过程中不幸丢失,要求立即电放货物或提供新单据。在A公司的强烈要求下,开证行发来了承兑电文,同时提供了一份由西班牙银行EURO ATLANTIC BANCORP出具的备用信用证,表示当加拿大开证行不付款时其将履行义务。在此背景下,A公司重新寄单到印度助S公司成功收货,但开证行却逾期未付款,反而提出单据不符点,之后便不予理睬。A公司遂向浙江信保报损,并委托追讨债款。
二、案件调查
浙江信保收到A公司报案后立即介入调查,随后发现了此案中环环相扣的陷阱:
据调查,所谓的加拿大“开证人”并不是在加拿大银行法监管下的正规注册银行或信托公司,为掩人耳目故意将信用证通过一家英国银行转另一家乌克兰银行最终发送至国内交单行。而开具备用信用证的西班牙“开证人”实为与加拿大开证人业务范围类似的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来龙去脉已渐渐清晰,实际上就是一个本身实力并不雄厚、也不诚信的买方通过一家不正规的金融公司开具信用证向A公司采购,之后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不知去向,开证人用自己的西班牙公司开具备用信用证,使A公司以为获得了双重保障而重新出单。获取货物后,买方和开证人双双逃避付款责任。
三、案件思考
实际上,浙江信保近两年遇到的信用证案件中,与本案案情相似的案件不止一起。本案项下信用证的转发银行——一家乌克兰银行(BANK CREDIT DNEPR)被发现出现在了多个案件的信用证转递流程中,而本案中的S公司联系人也在多个案件调查中浮出水面。经过整理,我们发现相关案件往往存在以下共同特点:
1)“开证人”获取SWIFT码,信用证通过资质较好的银行转通知;
2)“开证人”为非银行机构,且该机构一般资质较差;
3)“开证人”所在地与买方经营地不在同一国家和地区;
4)信用证来源、报文格式及条款等存在异样;
5)出口商对贸易中买方及“开证行”的资质、经营现状了解不彻底。
此类案件的多次出现,不得不让我们抛开对信用证交易方式的传统观念,深入思考此类风险发生的背景。首先,SWIFT系统允许非银行机构开证。其次,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信用证的开立主体必须为银行,从法律角度而言,任何经济实体开立信用证都是合法的。此外,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也并不反对非银行机构开证,但是也指出此类信用证风险较大,受益人应该谨慎选择是否接受。
信用证之所以被认为安全,接收度较高,就是由于有银行的信用支持,保障买卖双方交易顺利进行。但是,非银行机构一般情况下信誉度、偿付能力远不及银行,在最后支付环节容易受除单证以外的因素影响,比如自身的经营情况、对外偿付能力,难以真正发挥信用证的独立性;同时,由于缺乏专业技能和操作经验,有可能出现不承付也不拒付的情况,或者鸡蛋里挑骨头,以不符点无理拒付,操作风险较大,甚至出现恶意欺诈的风险。
四、相关建议
(一)仔细甄别,谨慎接受非银行信用证
如上所述,由于非银行信用证风险较大,建议出口企业接到信用证后,仔细甄别信用证的开证人。一是仔细查看信用证上有无标注非银行机构的信息,一般SWIFT采取MT710和MT720格式传递的,都会在ISSUING BANK一栏中标注非银行开证人的名称及地址。二是查询开证人信息:如在银行家年鉴BANKERSALMANAC.COM和SWIFT官方网站SWIFT.COM查询。三是认真分析信用证条款,判断真正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人。
(二)资信调查、信用证保兑,有效降低风险
虽然非银行信用证风险相对较高,在实际贸易操作中也未必要一概拒绝。在接到此类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专业机构的资信调查,深入了解开证机构的资信情况,对于资信良好的买方,也可以考虑接受。此外对于资信情况不佳的买方,或者金额较大的信用证,建议企业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保兑行最好由资信较好的银行来充当,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