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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学习摘要(适用一般跨境电商)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学习摘要(适用一般跨境电商) 世说新规电商出口
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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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学习摘要
为贯彻落实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称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一步便利服务、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办法》对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资料、凭证规范、备案单证管理、收汇要求及违章处理等核心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为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及一般跨境电商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提供清晰指引。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下列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二)《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的附送资料。

二、分类明确申报资料,精准适配企业类型

《办法》根据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的经营特性,以及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差异,分类明确各类出口业务申报资料要求,确保申报流程规范有序、资料报送精准高效。

(一)生产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资料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形报送相应申报资料。
(一)出口货物、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
  1.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申报凭证,具体是:
  • 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 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5.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外贸企业增值税免退税申报资料

第十八条 外贸企业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形报送相应申报资料。
(一)出口货物(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除外)、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申报凭证,具体是:
  • 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5.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规范申报凭证要求,保障申报信息真实合规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报送的申报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应当相符。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纳税人应当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四、强化备案单证管理,明确留存保管要求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十五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因成交方式特性,纳税人没有相应备案单证的除外),并按照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纳税人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纳税人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三)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备案单证的,可以用具有相似内容或者作用的其他资料替代。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纳税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十年。

五、明确收汇管理要求,规范退(免)税后续处理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情形的,留存《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其中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收汇,且不得晚于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下列举证材料:
(一)已收汇的,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符合下列情形的出口业务,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1. 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
  2. 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的;
  3. 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
  4. 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以人民币结算的。

六、其他规定及违章处理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业务(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除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业务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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