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税务研究”12月23号发布了陈静、葛玉御两位老师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完善思考——基于深圳市跨境电商的调查》(以下简称《调查》)一文内容扎实、时机及时,值得跨境电商从业者认真研读。其中,调查报告第二部分“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税收政策优化空间”中关于“(一)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政策存在实施障碍”的结论,基于我们近期与业内同仁的交流讨论,认为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一、关于“无票免税”政策
“无票免税”是国家为支持跨境电商发展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面向综合试验区内未取得进货发票的出口货物。根据2018年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待遇,其企业所得税也可按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该政策要求企业在综试区内注册、通过线上平台登记出口信息并完成海关申报。目前全国已设立196个跨境电商综试区,实现省份全覆盖。2025年以来,广州、杭州、深圳、湖南等地还陆续开展了“无票免征”试点,进一步简化了中小卖家的税务申报流程。该政策切实降低了跨境电商企业的合规成本,并推动其从“铺货模式”向品牌化转型。值得一提的是,深圳“无票免征”试点已率先开出了全国首单9610清单模式下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9610与1039模式对比
《调查》已对9610模式未能广泛推广的原因作了较多分析,在此补充一点:外汇监管是其中一大关键制约。外汇管理要求跨境电商出口的收结汇责任主体为“发货人”。在9610模式下,企业需自行出口或通过外综服企业代理出口。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如一达通模式的影响),市场上真正对外开放、可提供代理服务的外综服企业数量有限,多数仅服务于自身或关联企业。因此,9610未能像1039市场采购模式那样,配套提供园区化、集中化的收汇支持,而是沿用一般贸易(0110)的“谁出口、谁收汇”原则。虽然单一窗口公共服务平台允许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但这些公司通常要么是无意愿,要么是无能力承担收结汇责任及相关风险,导致9610“双抬头”操作在实际中难以落地。相比之下,1039模式在收汇便利性和税收政策上具有明显优势,因而成为市场更普遍的选择。9610在设计初衷上虽面向零售出口企业,但实际上零售企业往往难以自主完成出口流程,也缺乏合适的代理渠道,致使政策红利未能充分释放,目前仅少数规模较大的企业能够适用。
三、9610核定征收的发展展望
9610是目前税收配套政策较为完整的出口模式之一,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各省都在推广引用。目前,部分试点园区已开始探索借鉴1039的监管经验,引入类似“代扣代缴”的核定征收机制。展望2026年,成为继1039之后又一重要的税收政策红利,尤其有助于解决跨境电商企业大量支出因无政策支持难以税前扣除的痛点,相关内容在《调查》报告的“二、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税收政策优化空间”部分亦有提及,可供读者进一步参考。
2025-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