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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报权限开通指引

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报权限开通指引 世说新规电商出口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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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要提示:本指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征管规范及出口免税政策梳理,旨在明确权限开通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生效核验

重要提示:本指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征管规范及出口免税政策梳理,旨在明确权限开通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生效核验标准及注意事项,助力纳税人合规完成配置。请注意政策时效性,最终解释与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权限开通具体办理路径:请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人工渠道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一、核心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征管实操要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实行特定名单管理。

仅在核心系统《增值税申报填报权限名单维护》中,被维护为 “小规模纳税人填报出口免税销售额名单” 的企业,方可获得该栏次填报权限。该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后台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

未纳入此名单的企业,申报时系统将锁定第13栏编辑权限,对应栏次呈灰色不可填状态。

二、适用范围与申请条件

1. 适用范围

已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退(免)税计算方法选择“免税”),且主营跨境电商(如9610/9810模式)零售出口或其他合法出口货物业务,需填报出口免税销售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表单《出口退(免)税备案表》(A04042)明确,备案时需在“退(免)税计算方法”中勾选“免税”,此为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形式要件(核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附件《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

2. 申请条件(需同时满足)

(1)已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

要求:已办理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请准确留存回执号)。

依据与性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一条、第二条明确规定,享受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的,需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未备案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因此,完成备案是申请开通第13栏填报权限的法定前置条件(核验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740/content.html)。

(2)具备出口经营资质

已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需按规定完成电子口岸等必要的跨境贸易备案。

(3)业务真实合规

出口业务真实合法,已留存完备的交易佐证材料(如电商平台订单、物流跟踪单、收汇凭证等)。

(4)信用状况良好

未被纳入税务机关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涉税违法违规记录。

三、权限生效核验

1. 线上核验标准

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选择“填表式申报”模式,若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为可编辑状态,即表明权限已开通。

若该栏仍为灰色不可填,表明权限尚未开通,纳税人应通过下方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核实原因。

2. 状态核实渠道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人工服务渠道,提供企业税号及出口退(免)税备案回执号,请求核实第13栏填报权限的当前状态。

四、注意事项

1. 资料真实备查:所有出口业务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完整,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留存期限按规定不少于10年)。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若无法提供,可能导致权限被取消并承担相应责任。

2. 沟通信息准确:通过“征纳互动”等渠道申请时,请在问题描述中准确提供企业税号、名称及备案回执号,并明确表述“申请开通增值税申报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报权限”,信息缺失将影响审核效率。

3. 合规申报义务:权限开通后,申报的出口免税销售额必须与实际业务、备案信息相符。任何违规填报行为均可能导致权限被取消,并引发涉税风险。

4. 官方渠道咨询:权限开通及申报办理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应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人工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官方咨询。

免责声明:本指引仅为根据现行公开政策梳理的操作性解读与建议,不构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意见。所有税收事项的最终解释权与执行标准均归主管税务机关所有,请以税务机关的最新正式通知和要求为准。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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