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自《实施条例》出台以来,关于增值税法的讨论与学习持续引发关注。我们也曾为大家分析了很多不同的重点: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升级政策,贷款利息仍然不能抵扣进项,5%的征收率退出历史舞台等等。
但是仍有2点关键变化很容易被忽视,老板们快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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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
非应税项目进项税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也就是说,除了工资薪金、行政规费、征收补偿、存款利息这四项以外的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那么,股权转让、债权转让、买卖预付卡、现金折扣等等情形都有可能被纳入其中,进项税不得抵扣。
专门增加反避税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因此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不需要视同销售缴增值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但是老板们任然需要关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有一个反避税条例:
也就是说,如果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只是为了少交税款,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市场价格交易时,贷款确实应该收取利息。在无偿提供借款,且贷款利息仍然不得抵扣的情况下,会在总体上减少税款的缴纳。
那么,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贷,就有可能被认定“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这其中的执行和解释空间非常大。
企业所得税上无偿借贷也不视同销售,但存在反避税条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无偿借贷属于不公允关联交易。
但是总体来说,对多数企业而言,无偿资金拆借的主要税务风险依旧来自增值税,需关注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中 “合理商业目的” 的理解和执行。
除了上述2个变化,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实施后仍然有非常多的变化,今晚19:30-21:00,安信伯君创始人李舟老师将为大家带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九大变化深度解读》的专属直播,老板朋友们可以加入安信伯君「新」增值税学习交流群,预约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