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速览
- 正如汉姆高等地方法院的一项判决所示,零售商需对因购物车不安全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 在本案中,由于违反了交通安全保障义务,零售商必须支付4,300欧元的损害赔偿金。
- 法官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和购物车自行滚动。
这意味着对于零售商而言
遵守这些安全措施对该零售商来说是可行且合理的。
零售商必须安全停放其购物车。具体来说,要确保未经授权的人无法使用它们,并且它们也不会轻易滚走。否则,后果可能很昂贵。
案情:2013年12月的一个夜晚,一名欧宝扎菲拉(Opel Zafira)司机沿比勒费尔德(Bielefeld)的德特莫尔德街(Detmolder Straße)行驶。在一家食品市场前,该车与一辆购物车发生碰撞。根据原告的说法,该购物车在车辆驶过之前突然滚上了马路。车主希望从被告零售商处获得约5,400欧元的车辆损失赔偿,理由是对方违反了交通安全保障义务。
零售商需承担80%的损失
汉姆的法官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考虑到汽车20%的运营风险——法官未能认定其司机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过失——汉姆高等地方法院判给原告约4,300欧元的损害赔偿金。
合议庭认为,零售商因其未履行应尽的交通安全保障义务而应承担责任。即使在营业结束后,他也必须确保商店前的购物车安全停放。在此过程中,他必须防止第三方未经授权的使用或购物车自行滚动。法官认为,零售商的安全措施不足,因为根据被告的说法,购物车仅通过一条由他们控制但未上锁的链条连接在一起。
此前并未采用更进一步的防护措施或连接车辆的押金系统。因此,购物车对第三方来说很容易接触到。法官指出,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容易接触的购物车在营业结束后“因醉酒或恶作剧”被不当使用,随后也被遗弃在其他地方。
是否采用押金系统进行防护并非争议焦点
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商家可以将购物车用带锁的链条连接起来,这不需要明显的经济成本。采取这些安全措施对商家来说是可能且合理的。由于他未采取安全措施,因此需承担责任。
然而,参议院明确保留了这样一个问题:仅通过为购物车配备押金系统是否就足以满足安全义务的要求?因为在本案审理中,这一点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
案号:9 U 16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