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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产品必须可供货

提供的产品必须可供货 海外洞察
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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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在线商家宣传“仅剩少量库存”,则必须能够尽快发货。否则,这构成非法的诱饵广告,汉姆高等地方法院就此作出判决。

要点速览

  • 汉姆高等地方法院(OLG Hamm)裁定,不当诱饵广告违反竞争法。
  • 商家须在承诺交货期内实际提供所宣传产品。
  • 该判决适用于在线报价,要求库存信息准确无误。

若在线商家宣传“仅剩少量库存”,则必须能尽快交付商品。否则,根据汉姆高等地方法院判决,此举构成不当诱饵广告。

事件经过

来自格拉芬瑙的原告公司与弗赖堡的被告均通过网店销售电动自行车等产品。2014年12月,被告在网站展示型号为“Corratec E-Bow 45 Bosch 29 2014”的电动自行车,标注“仅剩少量库存”,承诺交货期约2至4个工作日。

向竞争对手进行试购

原告安排客户订购特定车架尺寸该款产品后,被告告知仓库无货,但可于1月提供2015年款新车,并询问后续处理方案。原告认为该网络广告属不当诱饵宣传,遂起诉要求停止此类行为。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汉姆高等地方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认定,被告网络广告违反禁止诱饵广告规定:经营者若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以合理数量提供特定商品或服务,不得以特定价格促销,且未向消费者提示库存不足。

法官指出,该禁令同样适用于诱导消费者做出具体购买承诺的网络产品展示,被告已违反此项禁令。其所售电动自行车既无现货,也无法在短时间内补货。

“仅剩少量库存”意在刺激消费

标注“仅剩少量库存”并未告知消费者商品缺货;相反,法官认为该提示应被理解为供应商仍有相应商品——尽管数量有限。此提示旨在促使消费者尽快下单。

此外,被告提供2015年款自行车作为替代品不能免责,因该替代车型同样未能在承诺交货期内供货。该判决已生效。奥格斯堡高等法院,案号4 U 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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