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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可查封互联网域名

税务机关可查封互联网域名 海外洞察
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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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互联网域名进行查封是可能的。明斯特财政法院裁定,这不仅仅涉及技术层面的互联网地址。

要点速览

  • 明斯特财政法院裁定,互联网域名属于可扣押的财产权利。
  • 税务机关不仅可以扣押域名本身,还可以扣押基于域名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
  • DeNIC合作社负责管理互联网域名,并参与扣押程序。

对商家而言,这意味着:扣押涉及域名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性请求权。

扣押互联网域名是可能的。明斯特财政法院对此作出裁决,指出这不仅仅涉及技术层面的互联网地址。

德国律师协会(DAV)信息技术法工作组解释说,这里所指的并非纯粹的技术性互联网地址,而是域名持有人根据其与注册机构签订的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债务性请求权。明斯特财政法院此前已就此作出决定(案号:7 K 781/14 AO)。

在线商店经营者与德国负责互联网域名注册的注册机构签订了域名注册合同。作为合作社的DeNIC注册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互联网域名,并履行与此相关的所有任务。

合作社起诉未果

有意注册域名的人可以向其成员列表中的任何注册商/服务提供商联系,并委托其办理注册。无论选择哪家服务提供商,合作社都会自行执行域名注册。因此,除了与服务提供商的合同关系外,始终还存在与合作社的合同关系。

当企业主因税款逾期时,税务机关也查封了其对维持互联网域名注册的请求权。合作社要求解除查封,但未获成功。

法院认为,域名合同项下的权利属于可查封的财产权利。被查封的并非互联网域名本身,而是作为域名持有人,企业主依据合同对域名发放机构享有的所有债权请求权。税务机关在实施查封时并未追求所谓的“与查封无关”的目的,而是确保了其对企业主基于域名合同所享有请求权的执行权。

由于合作社是域名合同项下请求权的债务人,因此可以被要求作为第三人债务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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