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系列文章的第一部分中,我们回顾了欧盟和澳大利亚关于虚拟商品和服务的商标指南。本文将探讨英国和美国的指南,以及《尼斯分类》的最新更新。
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
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元宇宙NFT及虚拟商品服务分类指南:
- 虚拟商品归类第9类:因由数字图像等数据构成,需清晰定义。避免使用“虚拟商品”等模糊术语,建议使用“可下载的虚拟服装、鞋类或头饰”等具体表述。
- 虚拟服务按原有类别注册:若服务可通过虚拟方式提供(如视频会议),仍归入原类别。例如第35类“通过元宇宙进行互动拍卖”、第41类“通过元宇宙提供的教育和培训服务”。
- 特殊情形区分:当元宇宙服务表现形式与现实不同时需重新归类。例如在元宇宙内为化身提供食物饮料供“消费”,不属于第43类餐饮服务,应归入第41类“娱乐服务”(如“提供基于虚拟现实或元宇宙的模拟游戏服务”)。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美国专利商标局就虚拟商品和服务分类提供以下指导及可接受说明示例:
- 第9类:“以太阳镜、珠宝和手提包的图像文件形式存在的、用于在线虚拟世界的可下载虚拟商品。”
- 第35类:“在虚拟环境中提供的在线零售店服务,涉及虚拟商品,即用于在线虚拟世界的家具。”
- 第41类:“娱乐服务,即提供用于为娱乐目的创建的虚拟环境的在线、不可下载的虚拟船只和飞机。”
- 第42类:“用于虚拟世界的虚拟商品的计算机编程。”
与其他国家一致,“虚拟商品”必须具体说明并指明类型。关于混淆可能性,应根据实物与虚拟商品间的商业关联性证据及商标相似性进行比较。
《尼斯分类》最新更新
2023年1月1日生效的《尼斯分类》第十二版已纳入虚拟商品和服务相关类别,包括第41类(涵盖“在线虚拟导览”)和第42类(涵盖通过云计算提供的虚拟计算机系统)。
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更新版新增了以下类别及说明:
- 第9类:“用于虚拟环境的可下载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虚拟服装”、“虚拟现实控制器”。
- 第35类:“在虚拟环境中为他人进行产品植入营销”、“针对可下载虚拟服装的在线详情服务”。
- 第36类:“在虚拟环境中提供的在线银行服务”。
- 第38类:“提供虚拟环境中的聊天室”、“提供基于虚拟现实的在线论坛以进行工作协作”。
- 第41类:“在虚拟环境中提供的娱乐服务”、“为娱乐目的在虚拟环境中提供的模拟旅行服务”。
- 第42类:“托管用于基于虚拟现实的工作协作的软件平台”、“托管虚拟环境”。
关键要点
- 南非实践:尚未发布专门指南,但将适用《尼斯分类》,并可能参考其他国家做法。
- 虚拟商品界定:归入第9类,视为数字内容或图像。不接受宽泛主张,必须明确界定(如“可下载的虚拟服装”)。
- 虚拟服务归类原则:若服务目的及对现实世界影响相同(无论虚拟或面对面提供),归入与现实对应服务相同的类别;若虚拟环境影响与现实不同,则归入不同类别(如第41类“娱乐服务”)。
- 趋势展望:随着数字领域发展,商标法持续演进,《尼斯分类》及各国商标局将继续更新以适应技术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