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速览
- 欧盟议会于2月6日通过针对地理封锁的法规。
- 在线零售商须统一面向所有欧盟客户的通用条款和条件(AGB)及价格。
- 法规要求商家消除针对外国客户的技术访问限制。
自即日起,所有欧洲在线客户应享有同等地位。这正是欧盟议会所倡导的,并为跨境贸易创造了前提条件。对于在线零售商而言,这意味着大量工作,正如律师Evelyn Schulz和Konrad Żdanowiecki所描述的那样。
更重要的是:提供商今后原则上必须平等对待欧盟境内的客户。尽管从字面上看,该法规涉及线下和线上销售,但实际上它对在线零售商尤为相关,因为其产品天然具备可跨境访问的特性。虽然欧盟理事会仍需确认该草案,但这被视为极有可能发生。由于该法规仅规定九个月的过渡期,新规则可能最早于2018年底生效。
不再存在跨境“歧视”
该法规主要旨在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 一方面,未来将防止所谓的“路由”行为。在此过程中,提供商会自动捕获用户设备(如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的IP地址,借此识别设备所在的国家/地区,并将用户引导至特定国家的在线商店。如果不使用特殊技术手段(例如代理服务器),在德国注册的客户通常无法访问希腊或西班牙版本的在线商店,而这些版本上相同商品的价格可能比其本国更优惠。今后除非用户明确同意,否则禁止使用路由功能。
- 此外,提供商不得因客户的国籍、居住地或设立地而在欧盟境内对其“歧视”。这包括禁止完全排除欧盟国家客户参与某些促销活动;同时也意味着,原则上不得以不同于提供商在其目标市场所使用的条件,向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客户出售商品和服务。这尤其适用于通用条款和条件(AGB),包括支付条件以及价格。如果某商家以特定的AGB和价格向德国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则通常不得对丹麦或意大利客户强加不同的AGB和价格。
还有哪些重要事项?
- 该条例仅要求供应商进行跨越国界的“被动”销售,而不要求其在全欧洲范围内进行主动营销。因此,供应商必须维护多语言网站,并考虑所有欧洲法律体系。
- 供应商并非必然需要提供向(欧盟内部)其他国家的配送服务,而只需首先针对其积极拓展业务的成员国提供商品交付或提供服务。然而,从条例中至少可以间接推断出,商品经销商必须允许来自所有欧盟国家的客户购买商品,无论是通过经销商在其目标市场设立提货点,还是配合由客户自行组织的配送。
- 原则上,该条例并不强制与个别用户订立合同。至少在序言部分是这样表述的。但在事实上,这种自由受到限制,因为除非存在特殊的客观正当理由(例如法定限制),否则供应商不得以客户的居住地或营业地为由拒绝订立合同,否则将违反该条例。
- 该条例不适用于受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约束的内容提供。因此,它不涉及电子书、电子期刊、媒体库以及电影和音乐的流媒体服务。然而,此类内容的提供商自2018年4月1日起须遵守《可携性条例》,该条例在特定条件下应允许现有客户在国外访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
- 该条例不仅保护消费者,也保护作为最终用户为自己目的购买货物或服务的企业。因此,该条例原则上同样适用于B2B(企业对企业)场景。唯一的例外是商业转售商。
应采取哪些措施?
无论供应商对该条例持何种评价——无论如何都不应忽视它。相反,所有在线提供商应尽快基于当前草案文件适应新的法律状况,例如取消针对外国客户的技术访问限制。应着手解决自动路由问题,并可能需要制定同意机制方案。
通用条款和条件(AGB)、法律文本,包括常见问题解答(FAQ)及其他信息页面,均需审查其与禁止歧视原则的符合程度。网站上的表单应重新设计,以便客户能够填写外国联系方式。
如果经销商不愿向国外发货,则至少需在国内设立提货点,并很可能需要在网站上予以说明。此外,还需评估税务影响。
展望
《地理封锁条例》和《可携带性条例》仅是委员会推出的一系列法律措施的一部分,这些措施将适用于在线零售领域。
其他倡议包括处于草案阶段的《数字内容供应指令》(https://ec.europa.eu/transparency/regdoc/rep/1/2015/DE/1-2015-634-DE-F1-1.PDF)和《在线商品交易指令》(https://ec.europa.eu/transparency/regdoc/rep/1/2015/DE/1-2015-635-DE-F1-1.PDF)。更多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