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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零售商转型为保险中介

当零售商转型为保险中介 海外洞察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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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提升利润,越来越多的零售商,尤其是在电子产品领域,开始提供额外的保险服务,例如针对损坏或盗窃的保障。这类远超法定保修规定的“延保保险”正成为市场趋势。然而,未来这些从此类附加保险中获利的零售商将面临

要点速览

  • 电子产品零售商正通过附加保险提升利润率,但面临新规挑战。
  • 欧洲法院(EuGH)2022年判决重新定义了团体保险的中介地位。
  • 零售商或需申请中介许可证,并承担持续成本与继续教育义务。

对零售商而言,这意味着提供附加保险将面临紧迫的行动需求。

为提升利润率,越来越多电子产品零售商开始依赖损坏或盗窃等附加保险。此类超出法定保修范围的担保保险已成趋势,但受益零售商或将面临注册为保险中介的新规。

德国高通胀促使消费者缩减开支、推迟购买新设备。以智能手机为例,销量从2021年的2220万部降至2022年的2160万部,预计2023年将进一步跌至2140万部。在此背景下,附加保险成为零售商绑定客户、增加收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欧洲法院(EuGH)于2022年9月就团体保险合同中的中介地位作出判决,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亦于2023年7月4日发文阐明细节。根据指令2002/92/EC,凡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从事保险中介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均被定义为保险中介。

团体保险属于中介活动范畴

“报酬”包括任何财务对价或与绩效挂钩的经济利益。修订后的规定自2023年7月监管通知发布时立即生效。

团体保险合同允许企业或协会让特定人群加入。在贸易领域,零售商常借此绑定客户。此前德国普遍认为,真正的团体保险因仅有一份合同,缔约方不构成职业保险中介。但新规下,中介定义将无限制适用于团体保险。

实践中影响广泛,典型案例如手机附带的电子产品保险、配镜时的玻璃破碎险等。

并非所有投保人都必须申请中介许可证

判断是否构成中介活动需关注细节,以下情形可豁免许可:

  • 不得因促成被保险人加入团体保险而支付报酬,但可将实际保费成本转嫁给共同被保险人。
  • 团体保险不得具有自愿性;若保险是某项服务不可分割的部分,则不涉及“咨询”环节。
  • 被保险人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权益须通过投保人行使。

权衡经济利益与义务

申请中介许可证需向主管工商业联合会提交材料,包括无犯罪记录证明、商业登记簿记录、税务合规证明、职业责任保险及专业资质证明。

是否申请取决于经济激励与持续成本的平衡。若附加保险收益显著,投入或值得;但持证人须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此外,小企业若仅一人担任中介,该人员离职后需重新启动申请流程。

结论

关键在于细节:以团体保险形式提供附加保险并获利的零售商,尤其是电子和眼镜零售等依赖忠诚客户的行业,亟需采取行动。

申请工作量可控,但需建立相应组织架构。这已成为一项长期战略决策:是否通过附加保险渠道绑定客户并创造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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