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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评注 - 第9条 持单人的赔偿责任(中英对照)

《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评注 - 第9条 持单人的赔偿责任(中英对照) 国贸人的小菜园
202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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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9. Liability of the holder

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解释性说明:持单人的权利与责任

第三章 持单人的权利和赔偿责任

第九条 持单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明确了非托运人身份的可转让货物单证(NCD)持单人可能面临的赔偿责任。当托运人仍持有单证时,其受运输合同所有条款约束;但当单证流转至非托运人的第三方手中时,该持单人是否自动继承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各国法律规定尚不统一。

该条款的核心逻辑在于区分“单纯占有”与“行使权利”。其旨在确保仅因融资等非运输目的而占有单证的主体,不会自动承担运输合同下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实际行使单证权利的持单人,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 持单人不会自动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第1款)

第九条第1款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仅占有可转让货物单证(包括空白背书单证)并不导致赔偿责任的产生。具体而言,若非托运人的持单人未行使《公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权利,则其不因单纯持有单证而承担运输合同下的责任。

这一规定借鉴自《鹿特丹规则》第58条第1款,主要目的是保护银行、融资机构、贸易商或中介等当事人。在贸易融资场景中,这些机构往往仅为担保目的持有单证,并未参与实际运输履行。该条款确保他们无需担心无意中承担如运费支付等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此外,该规定澄清了责任主体的界限:除非非托运人持单人通过行使第七条权利介入运输关系,否则运输合同下的赔偿责任仍仅限于运输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

(b) 持单人在行使权利后的赔偿责任(第九条第2款)

第九条第2款规定了非托运人持单人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当持单人行使第七条规定的权利(如要求在目的地交付货物)时,即触发赔偿责任。一旦权利被行使,持单人在法律上将被视为运输合同的一方,需在规定范围内承担责任。

责任范围主要依据以下两点确定:

1. 依据管辖法律确定的责任:根据(a)项,持单人需承担运输合同管辖法律中规定的、由行使权利者应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这可能包括支付未付运费的义务。

2. 单证中可查明的责任:根据(b)项,持单人还需承担因行使权利而产生的其他赔偿责任,但前提是这些责任可从可转让货物单证中“查明”。这里的“可查明”设定了一个客观标准,即使责任未在单证中明确列出,若能从单证内容推断出该责任,持单人也需承担。这一标准有助于银行、保险人或买方在取得单证时,清晰预判行使权利可能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

NCD公约中英对照文本目录

NCD公约评注 - 概述
NCD公约评注 - 第1条 适用范围
NCD公约评注 - 第2条 定义
NCD公约评注 - 第3条 可转让货物单证的签发
NCD公约评注 - 第4条 可转让货物单证的内容
NCD公约评注 - 第5条 可转让货物单证的缺陷
NCD公约评注 - 第6条 可转让货物单证的证据效力
NCD公约评注 - 第7条 可转让货物单证持单人的权利
NCD公约评注 - 第8条 信息、指示或文件缺失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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