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42号:关于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土耳其月桂叶进口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土双方植物检疫要求,海关总署宣布即日起允许符合规定的土耳其月桂叶进口。
一、检疫依据与商品定义
1.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及中土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议定书执行。
2. 商品定义
指土耳其境内种植的樟科植物月桂(Laurus nobilis)的干制叶片。
二、企业及有害生物管理要求
1. 企业注册溯源
输华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须经土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实现精准溯源。土方需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审核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2.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桂单蜕圆盾蚧 (Aonidia lauri)
- 松针金顶盾蚧 (Chrysomphalus pinnulifer)
- 葡萄卷叶蛾(拟)(Ditula angustiorana)
- 月桂个木虱 (Lauritrioza alacris)
- 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 栎树猝死病菌 (Phytophthora ramorum)
三、出口前全流程管控
1. 种植与加工管理
种植基地:须建立质量与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及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保留监测、防治记录及农残重金属检测数据,以备中方核查。
加工包装厂:须在土方监管下作业,厂区整洁卫生,功能区独立并与生活区隔离。确保产品无昆虫、螨、蜗牛、病烂叶、草籽、茎叶残体及土壤。建立完整溯源记录,涵盖加工日期、来源基地、数量及运输信息等。
2. 包装与标识规范
包装材料须清洁未使用,木质包装需符合ISPM 15标准。每个包装箱及托盘需用中英文标注产品名称、产地、基地/工厂注册号及“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运输工具或集装箱须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加施封识,抵华时封识应完好。
3. 检验检疫与证书要求
抽检比例:协议生效前2年,土方按2%比例抽样;若两年内无植物检疫问题,比例降至1%。发现中方关注有害生物或污染物,整批禁止出口。
植物检疫证书:须符合ISPM 12标准,注明基地/工厂信息,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土耳其月桂叶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贸易前,土方需提供证书样本备案。
四、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1. 口岸查验
海关将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包装标识及封识完整性,并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2. 不合格处置措施
- 未注册来源:来自未经注册基地或包装厂的货物,不准进境。
- 检疫风险:发现中方关注有害生物活体、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食品安全: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规及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9月28日
文章来源:青岛海关12360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