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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小讲堂 |美国专利法103条:为啥有新颖性也拿不到专利?

涉外小讲堂 |美国专利法103条:为啥有新颖性也拿不到专利? 小美-威世博
202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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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专利知识永无止境!让我们学习美国专利103条新颖性之外的授权门槛

明明符合新颖性,为何仍无法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许多申请人常遇到这样的困惑:技术方案明显区别于现有技术,完全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02条关于新颖性的要求,却最终未能获得授权。究其根本,往往是因为忽略了专利授权的另一个核心要件——非显而易见性。

法理基础:美国专利法第103条解析

美国专利法第103条的核心标题为“conditions for patentability”(可专利性条件),专门规范专利授权的第二大硬性指标:非显而易见性。它是继第102条(新颖性)之后,专利申请必须跨越的关键门槛。

核心规则:什么是「非显而易见性」

专利授权不仅仅要求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不同”。即便一项技术满足第102条的新颖性要求,存在差异化特征,但如果这种差异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浅显的、容易想到的或显而易见的,该技术依旧无法获得专利授权。

简而言之,仅有“不同”是不够的,还必须具备“创造性高度”,即这种不同不是行业内普通人轻易就能推导出来的。

双重标准:第102条与第103条的区别

要成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申请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大法律要件:

  • 第102条(新颖性):这是基础门槛。要求技术方案必须区别于现有技术,具备明确的差异化特征。
  • 第103条(非显而易见性):这是进阶门槛。要求上述的技术差异化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能够轻易联想或组合得出的结果。

只有同时具备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技术方案才具备完整的可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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