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引言
2026年9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42号公告,明确进口土耳其月桂叶植物检疫要求。本文梳理从种植到进境的全流程合规要点,供香料进口商与食品加工企业参考。
政策背景与产品边界
海关总署公告〔2026〕142号依据《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土双方签署的议定书,允许符合要求的土耳其月桂叶进口。
合规对象限定为土耳其境内按输华要求管理的月桂叶。企业在签约前应确认植物学名、加工形态(整叶/碎叶/粉)、用途及土耳其官方注册种植基地、加工包装厂信息。不同形态和用途可能影响商品归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及标签要求,具体以海关最新监管规则为准。
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清单
公告列明6类中方关注检疫性有害生物:
- 桂单蜕圆盾蚧(Aonidia lauri)
- 松针金顶盾蚧(Chrysomphalus pinnulifer)
- 葡萄卷叶蛾(拟)(Ditula angustiorana)
- 月桂个木虱(Lauritrioza alacris)
-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 栎树猝死病菌(Phytophthora ramorum)
产地监测、出口前检验及进境查验将针对上述对象布控。若检出活体、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可能触发退运、销毁或除害处理。
出口前全链条要求
种植基地:GAP+IPM双体系
基地须在土耳其农业和林业部或其授权机构监管下建立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保持周边环境清洁,及时清理病残体。同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监测调查及物理、化学、生物防治。针对6类关注有害生物须设专门监测,由受训技术人员执行。
记录可追溯
土方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记录、农药残留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计划与记录、化学药剂使用详情(名称、成分、剂量、时间等)。相关记录需按中方要求提供,进口商应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外方配合义务。
加工包装厂:封闭分区与溯源
加工、包装、储藏、装运须在土方或授权官员监督下进行。厂区应整洁、地面硬化,原料场与成品库功能相对独立并与生活区隔离。挑拣、筛选、清洁环节须确保无昆虫、螨、蜗牛、病烂叶、草籽、茎叶残体及土壤。包装厂须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基地名称/注册号、数量、出口日期、输华数量、运输工具/集装箱号等。
包装与运输标识
包装材料须干净且未使用过;木质包装符合ISPM 15标准。
每箱需用英文或中文标明产品名、国家、产地、基地及加工厂名称/注册号,并注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集装箱/运输工具装货时需检查卫生状况并加施封识,确保到港时封识完好。
出口前抽检与不合格处置
协议生效前2年内,土方按2%比例对包装后产品抽样;若2年内无植物检疫问题,比例降为1%。一旦发现关注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对华出口,土方需查明原因并整改,留存查获记录备查。
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
经检疫合格后,土方按ISPM 12出具证书,注明基地和加工厂名称/注册号,并加注英文附加声明,承诺符合中土月桂叶输华议定书且不带有中方关注检疫性有害生物。贸易开始前,土方需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备案。
进境口岸核查与不合格处理
中国海关进境环节重点核查以下三项:
- 证书:是否按142号公告出具有效植检证,附加声明是否完整;
- 标识:包装箱、木包装是否与注册信息及ISPM 15要求一致;
- 实物: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公告实施检验检疫。
违规情形处理方式:
- 来自未注册基地/包装厂:不准进境;
- 检出关注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携带植物残体、土壤: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国标:退回或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