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流运输实际业务中,承运人或代理人运输的不仅有普通货物,还有高价值货物,例如高尖端仪器设备及其零部件、奢侈品衣物、首饰、用品、玉石、钻石、稀有矿石等,该类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的过错导致上述高价值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要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数额要如何计算?是按托运人主张的价格,还是按当地的市场价格,又或者是托运人购买时的价格?本文就该问题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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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新71民终23号买买提明·努尔阿布拉与上诉人南航新疆分公司、被上诉人义乌航空运输公司、友合物流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南航新疆分公司义、乌航空运输公司为承运人、买买提明·努尔阿布拉为托运人。
法院委托和田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的原价值(未损坏时的价值)和现价价值(损坏后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经鉴定涉案物品为88.10公斤,浅灰绿和田玉,玉石原料原价为350000元,现价为8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麻袋包装不符合承运人的运输要求,可要求托运人按航空运输规则进行包装或者拒绝承运。同时,义乌航空运输公司对托运货物没有要求保价,对此对承运货物的包装有过错,义乌航空运输公司既然接受了货物,应当安全运达。本案托运人明知自己托运的货物为珍贵玉石,亦未对自己的货物进行保价声明,同样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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