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版本跨境资金池备案申请书中,附表1和附表2分别承担不同的审核功能。附表1主要用于证明申请企业是否达到资金池业务的规模准入条件,附表2主要用于明确本次拟纳入资金池管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范围及其基本情况。
一
附表1的两种路径
附表1设置了两种可选择的准入口径。第一种为国际收支规模口径,以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一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数作为判断依据,重点反映境内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跨境收支规模;第二种为营业收入口径,以境内、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数作为判断依据,重点反映整个跨国企业集团的经营规模。实际申报时,企业可以结合自身集团架构、境内外成员企业分布以及现有财务和跨境收支数据,选择其中一种口径进行准入证明。
采用国际收支规模路径时,重点列示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采用营业收入路径时,重点列示境内、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两种准入路径的规模门槛
|
适用情形 |
路径一: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 |
路径二:营业收入 |
|
普通地区 |
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 |
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 |
|
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
不低于等值3.5亿元人民币 |
境内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境外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等值1亿元人民币 |
申请时只需采用实际满足条件的一条路径。确定口径后,附表中的成员范围、合计金额、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书正文中的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
路径一
按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申报
如果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一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已经达到对应门槛,可以采用国际收支规模路径。这一口径只统计境内成员企业,不需要将境外成员企业的国际收支数据纳入规模合计。
示例:2025年度境内成员企业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表
假设A集团本次纳入4家境内成员企业。2025年度各企业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跨境收入(亿元) |
跨境支出(亿元) |
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亿元) |
|
1 |
A公司(主办企业) |
2.10 |
1.90 |
4.00 |
|
2 |
B公司 |
0.85 |
0.70 |
1.55 |
|
3 |
C公司 |
0.60 |
0.55 |
1.15 |
|
4 |
D公司 |
0.45 |
0.35 |
0.80 |
|
合计 |
/ |
4.00 |
3.50 |
7.50 |
这里的“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一般按照跨境收入与跨境支出的合计数统计。示例中,4家境内成员企业2025年度跨境收入合计4.00亿元,跨境支出合计3.50亿元,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7.50亿元。
相关数据应以企业实际国际收支申报记录、银行跨境收付数据等为基础整理。正式申报前,可以由合作银行按照统一口径进行复核,避免企业内部统计数据与银行跨境收付数据存在差异。
路径二
按境内外营业收入申报
如果企业选择营业收入路径,需要同时判断境内和境外两部分营业收入。这一口径下,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和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都需要达到对应准入门槛,不能只满足其中一项。
示例:2025年度境内外成员企业营业收入规模表
(境外营业收入按2025年12月31日适用的人民币折算汇率折算)
|
类别 |
企业名称/口径 |
2025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人民币) |
|
境内 |
A公司 (主办企业) |
1.20 |
|
境内 |
B公司 |
2.10 |
|
境内 |
C公司 |
1.50 |
|
境内 |
D公司 |
0.90 |
|
境内合计 |
/ |
5.70 |
|
境外 |
E PTE. LTD. (新加坡) |
0.70 |
|
境外 |
F LIMITED (香港) |
0.55 |
|
境外合计 |
/ |
1.25 |
示例中,A集团4家境内成员企业2025年度营业收入合计5.70亿元,两家境外成员企业营业收入折算人民币后合计1.25亿元。如果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适用自贸区准入标准,即境内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5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等值1亿元,因此本例5.70亿元和1.25亿元均达到门槛,可以满足营业收入路径的准入条件。
如果主办企业未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则适用普通地区标准,即境内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10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等值2亿元。本例境内5.70亿元低于10亿元,境外1.25亿元低于2亿元,因此不能通过营业收入路径满足普通地区的准入要求。
实操
两种路径怎么选
实际申报时,可以根据集团自身业务特点选择数据更完整、证明材料更充分的一条路径。
境内成员企业跨境收付规模较大、银行国际收支数据较完整的,可以优先判断国际收支规模路径;集团境内外营业收入规模较大,但境内跨境收付规模相对有限的,可以重点判断营业收入路径。
申请书无需为了“材料更完整”同时使用两套口径证明准入。选择一条满足条件的路径后,将附表数据、证明材料和申请书正文统一到同一统计口径即可。
二
附表2:境内外成员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表2在两种准入路径下均需填写,主要用于列明本次参与资金池的境内外成员企业及其基本情况。后续申请材料中涉及成员企业数量、名称及范围的内容,应与附表2保持一致。
示例:境内外成员企业基本情况表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货物贸易分类结果 |
近两年重大跨境收付违法违规 |
备注 |
|
1 |
A公司(主办企业) |
上海市 |
9131XXXXXXXXXXXXXX |
A类 |
无 |
境内 |
|
2 |
B公司 |
江苏省 |
9132XXXXXXXXXXXXXX |
A类 |
无 |
境内 |
|
3 |
C公司 |
浙江省 |
9133XXXXXXXXXXXXXX |
不适用 |
无 |
境内 |
|
4 |
D公司 |
山东省 |
9137XXXXXXXXXXXXXX |
不适用 |
无 |
境内 |
|
5 |
E PTE. LTD. |
新加坡 |
2025XXXXXXK |
5 |
无 |
境外 |
|
6 |
F LIMITED |
中国香港 |
78XXXXX |
6 |
无 |
境外 |
1. 企业名称、注册地和主体编号
境内企业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境外企业按照当地注册文件填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境外注册号后续还会出现在后续股权结构图、成员协议、额度表等材料中,因此建议直接按照主体注册文件统一填写,避免不同申请材料中同时出现全称、简称或不同英文名称。
2. 货物贸易分类结果
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境内成员企业,需要按实际分类结果填写。符合政策要求的,通常填写“A类”;没有货物贸易收支、未纳入相关名录管理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不适用”或按照属地外汇局表格口径处理。境外成员企业通常填“/”。
3. 近两年跨境收付合规情况
这一栏主要核查成员企业近两年是否存在重大跨境收付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相关情形时,一般填写“无”。正式申报前,可以登录企业注册地对应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网站,在外汇行政处罚等公开信息查询栏目中,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检索,核查近两年是否存在公开的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查询无相关记录的,可以将查询结果作为合规核查的辅助依据,并结合企业内部合规记录及合作银行掌握的跨境业务情况一并复核。
三
附表1与附表2的填报衔接
采用国际收支规模路径时,附表1统计的是境内全部成员企业,因此附表1中的境内企业应全部出现在附表2中。境外成员企业虽然不进入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仍然需要作为资金池成员在附表2中列明。
采用营业收入路径时,附表1需要同时统计境内、境外全部成员企业营业收入,因此原则上应与附表2中的成员名单逐家对应。例如附表2列明4家境内成员企业和2家境外成员企业,附表1营业收入统计时也应按照这一成员范围进行汇总,不能只选择其中部分企业计算。
最后还需要与申请书正文统一核对。正文中的境内外成员企业数量、主办企业名称、准入规模合计数、货物贸易分类情况以及近两年跨境收付合规情况,都应与两张附表保持一致。
审核人员通常会沿着申请书正文、附表、证明材料的顺序核验。附表1解决“是否达到准入规模”,附表2解决“哪些企业参加资金池”,审计报告、银行跨境收付数据、营业执照和境外注册文件则进一步证明两张表中的数据和主体信息。
后续我们还会继续分享申请书剩下附表及其他申请材料的填报细节,包括外债及境外放款额度、所有者权益取值、集中比例计算等实务问题。企业如在跨境资金池备案、材料准备或表格填报过程中存在具体问题,也可以结合自身集团架构和业务情况进一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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