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IFRS风向标》介绍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IFRS会计准则)最新进展,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准则制定项目状态更新、IASB讨论重点、拟议中的准则或修订的潜在影响等,助您掌握IFRS会计准则的未来风向。
项目背景
2024年9月19日,IASB发布了《权益法会计(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IAS 28”)进行修订,并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的目的是通过解决权益法应用问题以减少实务分歧,并提升IAS 28的可理解性。在征求意见稿中,理事会提出修订IAS 28并重新编排准则要求以解决权益法的应用问题,并识别了 IAS 28 的基本原则用于指导解决应用问题。对于无法直接适用基本原则的问题,IASB 决定参照其他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来解决。
IASB在2025年5月讨论了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汇总并在2025年6月讨论项目计划。2025年9月,IASB启动重新审议征求意见稿,至2026年9月IASB确认已进行充分咨询和分析,将启动修订 IAS 28的表决流程。
截至目前,历次讨论的结果汇总分两期介绍,第一期内容如下:
IAS 28没有规定关于投资方如何计量取得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时的投资成本,例如:是否以公允价值计量该被投资单位原持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以及如何确认和计量或有对价。对此,IASB初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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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IASB的初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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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投资时成本计量 |
在投资方取得被投资单位时,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包括以前持有的被投资单位权益份额的公允价值以及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对被投资单位投资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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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对价后续计量 |
在投资方取得被投资单位后,不重新计量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或有对价。对于分类为负债的或有对价,投资方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在追加被投资单位投资时,同样适用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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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相关成本 |
投资方在取得被投资单位或在追加投资时,均应将交易相关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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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影响 |
确认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计入被投资单位投资的账面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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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权益或债务工具 |
澄清投资方发行权益或债务工具以取得被投资单位时,须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IAS 32”)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的规定计量发行权益或债务工具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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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廉价购买利得前的额外要求 |
不再增加投资方在确认廉价购买利得之前的额外要求,即:(a) 重新评估其是否正确识别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资产和负债;以及(b) 审查计量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程序。 |
IAS 28未规定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动但仍对其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如何处理。对此,IASB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初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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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IASB的初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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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 |
投资方在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的投资日,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取得的新增所有者权益份额; 将投资方取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新增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3 号——企业合并》(“IFRS 3”)第 45 段所述的计量期扩展至投资者取得被投资单位或追加投资的情形,即,取得被投资单位的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只能暂时确定的,以暂时价值为基础进行确认和计量,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对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的,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 提供对以公允价值计量追加投资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豁免,该豁免允许投资者采用替代计量方法。该豁免前提条件是在合理预期使用替代计量方法不会导致其当前或未来期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差异。评估使用标准时考虑的因素会被列出。不指定投资方使用豁免时采用的替代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但允许选择性使用该豁免; 将在追加被投资单位投资产生的廉价购买利得确认为损益; 将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后,投资方在追加投资时无需立即确认其原持有投资期间未确认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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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部分处置) |
在处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处置日,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终止确认其对被投资单位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将出售所得对价与已处置部分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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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其他变动 |
确认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增加,视同购买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确认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减少,视同处置被投资单位部分所有者权益。对此,不提供具体示例; 不引入在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等待期内确认其享有的费用份额并相应调整投资账面价值; 不对投资方未参与的交易(包括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交易)适用豁免; 不引入混合工具(例如,影响股利分配但不影响表决权的混合工具)的要求; |
IAS 28第28段要求投资方仅在与非关联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相应部分内确认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交易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即要求抵销未实现部分的损益。该规定既适用于顺流交易,也适用于逆流交易。如果投资方向被投资单位出售子公司且失去了该子公司的控制权,IAS 28只要求确认部分损益的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要求全额确认失去子公司控制权的损益的规定相冲突。IASB在征求意见稿中提议要求投资方全额确认所有逆流和顺流交易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涉及失去子公司控制权的交易。经过考虑反馈意见并讨论后,IASB初步决定:
01
开展进一步工作,即,了解该建议可能增加盈余管理机会的担忧以及增加披露或指引能否解决这些担忧。
02
将 IAS 28 与 IFRS 10之间不一致的应用问题保留在项目范围内。
03
引入会计政策选择,允许投资方选择全额确认或部分确认与被投资单位所有交易的损益,但失去子公司控制权交易产生的损益须全额确认;修订 IFRS 10,要求选择部分确认与被投资单位交易损益的投资方,在丧失对不满足业务定义的子公司的控制权时也部分确认损益;
04
顺流和逆流确认损益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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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选择 |
应披露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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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确认损益 |
应披露与被投资单位交易损益的会计政策和顺流交易的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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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确认损益 |
应披露与被投资单位交易损益的会计政策、逆流和顺流交易的损益以及与被投资单位交易部分损益的期初余额至期末余额的调节表,包括:未实现损益的期初余额、包含在期初余额中的确认为损益的未实现损益金额、当期发生的未实现损益金额,单独披露当期确认为损益的未实现的金额、未实现损益的期末余额、期末未实现损益的金额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包含的位置以及综合收益表中确认未实现损益的项目。 |
05
扩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IFRS 12”)第 20 段的披露目标,投资方据此确定须披露损益的交易类型;
06
要求投资方披露与被投资单位交易的性质以及这些交易是否包含在损益披露中;
07
决定仅在披露的信息可归因于单个被投资单位以及交易属于投资者的日常活动的情况下提供不披露与被投资单位交易损益的豁免;
我们将持续关注该项目的发展,敬请期待后续进展。第二期内容包括其他对IAS 28的拟议修订,将在近期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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