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公开一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撤销6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此次6家代理机构被撤销执业许可证的原因,均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股东或者专职律师人数不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执业许可条件,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整改,逾期仍未改正。
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和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给予了相对充分的整改时限,并充分保障了相关代理机构的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
据了解,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应当符合“有两名以上合伙人”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应当符合“有五名以上股东”的条件;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应当符合“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条件。
相关撤销决定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重庆速腾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重庆米银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天津佳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长荣创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盛联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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