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我单位属于合伙企业,21年无偿出借给某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无偿借款期限4年,请问这4年存在借款利息的增值税风险吗?
答复:
是的,存在的,26年1月1日之前的无偿借款,增值税是需要视同销售的,需要按照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
旧规(2026年1月1日前):
根据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含贷款服务)需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
主体要点:
合伙企业属于财税36 号文所称 “单位”,合伙企业无偿对外借款,同样适用无偿提供贷款服务视同销售规则,和有限公司出借资金规则一致。
新规(2026年1月1日起):
《增值税法》第五条删除了“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规定,无偿借款不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2026年起,企业间(含关联/非关联)的无偿借款均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服务,其法律性质将转变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这意味着,处理方式从过去的“免征”“视同销售”增值税,转变为“不征”增值税,彻底消除了此环节的增值税负担与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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