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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深圳AI眼镜公司,为什么被澳洲监管盯上

一家深圳AI眼镜公司,为什么被澳洲监管盯上 AI合规圈
202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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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消费者买到的眼镜,可能挂着不同品牌,来自不同商店;连接手机时,却打开了同一个App。2026年10月7日,澳大利亚信息专员办公室(OAIC)宣布,对HeyCyan的开发企业深圳市青橙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启动正式隐私调查。这款App被用于Kmart的Anko智能眼镜,以及Big W Marketplace、Amazon等渠道销售的部分低价产品。分散在不同货架上的眼镜,因为背后的软件服务,被监管机构串到了一起。〔1〕
这件事值得中国AI硬件企业关注,不只是因为被调查的是一家深圳公司。当品牌商、硬件制造商、App运营方和模型供应商分工协作时,谁出现在包装上,与谁实际处理照片和录音,可能是两回事。对依靠通用方案快速出海的企业而言,共用软件能够摊薄开发成本,也可能让多个品牌依赖同一个数据处理环节。一处问题究竟影响哪些产品,最终需要沿着这条链往回查。

一、顺着一个App,找到品牌背后的服务商

OAIC的调查并非突然开始。从8月12日起,它就陆续向相关企业发出初步问询,问题很具体:眼镜怎样记录信息,谁能访问,信息存在哪里。青橙没有回复,监管机构也就无法获得其妥善保护信息的保证。10月7日的行动,是将初步问询推进到正式调查;这还不是违法认定。〔1〕
我顺着HeyCyan查到应用商店,首先能确认的是开发者身份。Google Play页面列出的企业正是深圳市青橙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下载量显示为50万次以上;这个数字是商店下载量,并不代表澳大利亚用户数。产品介绍则显示,它承担眼镜管理、媒体导入和语音控制等功能,具体能力会随设备和地区变化。消费者购买的是一副眼镜,后续使用却可能持续依赖另一家企业运营的软件。〔2〕
再沿着企业信息往下查,青橙未来与深圳市青橙无线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就清楚了。企查查展示的工商信息显示,黄良辉持有青橙未来55%的股权、青橙无线42%的股权,是两家的第一大股东,同时担任两家的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职务。青橙未来另一位股东刘涛持股45%,同时担任青橙无线监事。两家公司有共同的主要股东和管理人员,可以明确称为关联企业。〔3〕
这条股权和人员关系,也把HeyCyan背后的App运营业务与AI眼镜方案业务连接起来。芯斐电子2025年发布的活动资料记载,青橙无线总经理黄良辉介绍了与全志联合开发的V821眼镜完整方案。〔4〕把两组材料放在一起看,青橙未来所关联的业务已经延伸到AI眼镜的整套方案开发,App是观察这条供应链的一个入口。对这次调查更有解释力的,也正是这种产业位置:消费者面对不同品牌,品牌背后却可能依赖同一批方案商和软件服务商。
这里所说的“数据集中”,首先是数据处理入口和服务依赖的集中。共用App,不等于全部照片都上传,也不等于不同品牌的数据必然混在同一个数据库里;这些还要看功能、权限和后台隔离设计。但只要多个品牌的关键功能依赖同一套服务,软件运营方就可能成为排查数据问题时绕不开的节点。白牌供应链降低了每个品牌重复开发的成本,也把持续维护、安全更新和监管回应的能力集中到了少数服务商身上。

二、沿着数据流看责任,不能只认包装上的名字

同一天,隐私专员Carly Kind发表了《Smart glasses under the microscope》。她将青橙定位为底层软件提供者,并说明调查还源于第三方技术分析和隐私政策引发的担忧。文章的一条关键判断是:企业仅仅制造或销售设备,不当然对设备涉及的全部个人信息处理负责;要看谁实际收集和持有信息。〔5〕这让一个通常藏在品牌背后的软件服务商,进入了监管视野。
读到这里,可能会有一个疑问:青橙能否抗辩,自己只提供在线软件服务(SaaS)或技术方案,客户才是数据控制者(controller)?这种解释可以提出,但SaaS描述的是服务交付方式,本身不能决定法律身份。更关键的是,澳大利亚《隐私法》并不照搬欧盟的数据控制者与受托处理者二分框架,不能由“我不是controller”直接推出“我不承担隐私义务”。OAIC专门解释过,外包服务商实际占有信息、客户保留控制权时,双方可能同时“持有”信息;在各自受该法约束的前提下,均可能承担相应义务。〔6〕
这个抗辩有没有分量,要把“交付方案”和“持续运营服务”分开。假设一家企业只向品牌商交付代码或硬件设计,系统由客户自行部署,照片和录音不进入方案商的系统,方案商也没有访问或处置这些记录的权力,那么仅凭它开发过软件,不足以认定它收集或持有相关内容。不过,远程运维、故障排查和使用统计需要另查:声称不接触照片,不代表没有收到带有账户或设备标识的日志。抗辩应当对应具体数据和具体行为,不能只拿一份写着“解决方案服务”的合同覆盖全部业务。
如果提供的是持续托管服务,判断就会不同。即使服务商只按客户指令保存信息、不拿去训练模型,也不能仅因此排除自身的安全等义务;OAIC明确指出,实际占有与控制可以分属不同主体。〔7〕品牌商同样不能因为服务器属于供应商,就认为责任已经转移。因此,委托关系有助于说明双方各自做什么,却不当然把法定义务全部留给其中一方,仍要核对信息是否构成个人信息、主体是否受该法约束以及具体义务的触发条件。
回到HeyCyan,判断的起点应当是它实际运营的App和后台服务。它的隐私政策自称“数据控制者”,并描述账户、AI请求及后台服务的处理安排,但这些仍是需要核实的企业声明。〔8〕自称controller不是最终法律结论,自称技术服务商也不会自动免责;真正需要查清的是,它对账户、媒体内容和运行日志分别做了什么、拥有何种权限。同一家企业对不同数据的参与程度可能不同,调查也不应被压缩成给整家公司贴上一个统一标签。
公司注册在中国,同样不能直接排除澳大利亚法律的适用。OAIC现行指引说明,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的境外组织,其境外行为也可能落入《隐私法》的范围;具体仍要判断业务联系、主体门槛和适用例外。〔9〕反过来,个人以私人身份使用设备,通常不属于该法对组织信息处理的规制范围,但这不能替提供云服务的企业一并免责,也不代表拍摄或传播不受其他法律限制。〔10〕佩戴者拍摄、App接收、云端推理和用户发布,是需要分别分析的行为。
再往下,镜头拍到了人,也不意味着每一帧都自动构成个人信息。澳大利亚现行定义关注信息是否关于已识别或可合理识别的个人,判断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境以及可获得的其他信息。〔11〕一张难以辨认的远景,与附带清晰工牌、时间和位置的影像,识别风险显然不同。如果服务商还能够将影像与账户、历史记录或其他资料关联,就需要把这种能力纳入评估,不能仅以“我们没有收集路人的姓名”结束分析。
对落入规制范围的企业而言,收集一般个人信息并不是一律以同意为前提,但通常须对其业务具有合理必要性,并以合法、公平的方式进行。敏感信息的收集原则上还需要当事人同意,除非适用法定例外;即使取得同意,必要性要求也不会消失。OAIC的指引还强调,公开可获得的信息并非可以任意收集、使用。〔12〕所以,佩戴者同意开启AI功能,不能直接替代被拍摄者的同意;“是在公共场所拍的”,也不是企业后续分析和利用数据的通行证。
路人告知则是更难落地的一步。Carly Kind用云相册作类比,提醒不能简单认定服务商必须逐一通知照片背景中的每个人,智能眼镜需要结合具体处理活动判断。〔5〕澳大利亚隐私原则第五项(APP 5)的指引要求采取合理步骤告知,并考虑风险、可行性及成本;在特定情况下,不采取告知步骤也可能合理,但企业需要说明理由。〔13〕这既不是“一定逐人弹窗”,也不是“无法弹窗就没有义务”。
我的判断是,云相册这个类比有价值,但分析不能停在“替用户存文件”。同一张照片,单纯备份、用于一次图像问答、提取人物特征以及用于模型训练,对信息的处理已经不同。是否产生新的收集、使用或披露问题,需要按功能逐项判断,不能因为加了AI就一概认定违法,也不能因为最初由用户上传就把后续用途全部覆盖。对产品团队来说,真正要解释的是:完成这一次请求,究竟需要哪部分内容,交给谁,以及请求结束以后还留下什么。

三、从技术测试到隐私政策,数据去了哪里

沿着这条线查,安全问题比抽象的“偷拍争议”更具体。9月22日,ABC公布了对两款低价智能眼镜的测试:研究人员发现,在设备开启而主人尚未连接等条件下,附近攻击者可以抢先通过蓝牙连接,并访问已存媒体;另有设备标识结合网站漏洞暴露账户信息等问题。报道还称,测试中的AI输入会先经过深圳服务器,再随功能流向其他节点。这些是特定样本和测试条件下的第三方发现,不能直接推广为所有型号、所有版本的既定事实。〔14〕
这类问题与澳大利亚隐私法上的安全义务能够直接衔接。澳大利亚隐私原则第十一项(APP 11)要求企业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护其持有的信息免遭滥用、丢失和未经授权的访问等风险;当信息不再为允许的用途所需时,原则上还应采取合理步骤销毁或去标识化,法定留存等情形除外。〔15〕由此看,智能眼镜的隐私评估不能只讨论镜头有没有提示灯,还要测试陌生人能不能接入设备、修改一个编号能不能读取别人的文件。这些控制是否有效,可以验证,不必等到所有旁观者告知争议都有定论以后再做。
HeyCyan目前公开的隐私政策,则提供了另一组需要与实测核对的信息。政策列出账户、录音及转写等数据,并披露美国AWS后台、阿里云、微软和声网参与不同服务;它同时声称,自有后台不持续保存AI请求及回答内容,也不将AI内容用于训练自有模型。这些承诺不覆盖所有本地记录、运营日志和第三方服务的留存。〔8〕如果得到落实,限制内容留存和训练使用确实能够缩小部分风险,但仅凭政策文本,还不能证明实际系统已经按此运行。
当前政策与较早测试描述的路径,应当按测试日期、App版本、地区和功能对照。请求经过一个节点,与内容存储在那里,是两件事;后台位于美国,也不能证明每一次模型处理都发生在美国。〔8〕〔14〕抓包通常只能看到部分客户端通信,要确认后台转发、第三方留存和训练使用,还需要后台配置、日志及供应商材料。现有公开信息不足以证明“澳大利亚用户数据全部传回中国”,同样不足以验证整条链路都符合政策承诺。
应用商店还留下了一个值得解释的差异。本次核查到的Google Play页面显示“不收集数据”,同时披露可能向第三方分享应用信息和性能数据。〔2〕Google的申报规则以数据离开设备为重要判断点,对纯本地处理和符合条件的即时处理另有口径,因此不能只凭它与隐私政策措辞不同就认定虚假披露。〔16〕但如果某项账户信息实际上传并持续保存,企业就需要说明对应申报为何仍然准确,而不能笼统地用“定义不同”作答。
这些材料共同提出了一个治理问题:硬件、App、后台、模型和公开披露,是否描述同一个版本的产品。换一个模型接口,可能改变接收方和留存安排;增加一个故障排查功能,也可能把原本不保存的内容写进日志。每个团队都只确认自己负责的一小段,整条数据链就可能无人负责。对多品牌共用的服务来说,一次变更影响哪些客户、地区和在售设备,也应当能够查清。

四、中国AI眼镜出海,要把责任落实到产品和合同

这次调查尚无最终结论,但渠道压力已经出现。OAIC在公告中明确呼吁零售商考虑是否适宜继续销售使用HeyCyan的设备。〔1〕这不是行政禁售令,却足以让供应商意识到:采购方可能在处罚之前,就要求说明情况、补充测试或重新评估合作。企业应当在客户采购和产品发布阶段就准备好这些材料,并随产品变更持续更新。
对于共用App或云服务的方案商,最先要补的是一份能够执行的责任分工。谁接监管来函、谁能导出数据清单、谁负责关闭有风险的功能、谁为已售设备推送修复,都应当有具体联系人、权限和合同依据。如果主张自己不接触某类数据,还应能用部署架构、访问权限和运维记录支持这一说法,品牌商采购时也应核对这些材料。合同可以分配协作、费用和追偿,但不能代替各方依据实际行为承担的法定义务。
数据流梳理也需要从“我们用了哪些云”推进到“每项功能到底怎样运行”。企业可以分别走一遍本地拍摄、媒体同步、图像问答、实时翻译和固件更新,记录数据字段、接收方、处理地点、日志及删除方式,再用测试结果与后台配置交叉核对。照片内容、设备标识、账户记录和安全日志要分开,模型推理、质量评估和训练用途也要分开。在此基础上同步隐私政策、商店申报和客户材料,并把更新这些材料设为相关版本发布的检查项,才能减少文件与产品长期脱节。
安全验证应覆盖从眼镜到云端的整条路径。首次绑定和重新配对是否需要佩戴者确认,解绑后旧手机是否仍有权限,接口能否越权读取媒体,固件更新能否验证来源,都值得在出货前测试。发现漏洞后,还要明确受影响的硬件批次、App版本和销售品牌,并验证修复是否真的到达已售设备。对缺乏自动更新能力的产品,合同还应预先约定客户通知、停止相关服务或其他补救措施的协作方式。
旁观者风险则要尽量在采集和上传环节减少。可考虑清晰且不易被关闭的录制提示、避免默认持续录音、让图像问答由用户主动触发,并限制与请求无关的环境内容上传;这些是风险控制建议,不是本文所述澳大利亚法律逐项规定的统一配置。保存原始录音、转写结果和AI回答,也应分别说明用途与期限。对被拍摄者的投诉,可以提供无需注册账户的渠道,但核验身份时也要避免为处理一项请求反而收集更多无关信息。
端侧处理有助于减少内容外传,却不是所有低价眼镜都能立即采用的答案。把任务放在眼镜、手机还是云端,需要实测识别效果、响应速度、功耗、续航、硬件成本和云服务费用;减少上传也可能影响远程排障和某些AI能力。更可行的做法,是先区分哪些功能确实需要云端,再比较手机预处理、按需上传、缩短留存等方案。选择留存少量诊断信息时,则应明确字段和期限,防止“方便排查”演变成默认保存完整对话。
澳大利亚后续拟议改革也值得跟踪。Carly Kind提到,更广泛的公平合理标准和对精确地理位置追踪数据的更严格保护,可能进一步改变可穿戴设备的合规要求;这些仍须与现行义务区分。〔5〕企业可以在功能设计和供应商合同中预留调整空间,但不必把尚未落地的制度当成今天已经生效的统一要求。眼下更有价值的工作,是先验证现有产品是否做到自己已经承诺的事情。
青橙最终是否被认定违法,还要等待调查。这个案例已经提醒出海企业,设备交付以后,软件运营、漏洞修复、供应商管理和监管回应仍然是产品成本的一部分。如果报价只覆盖硬件和上线,而没有覆盖这些持续工作,多个品牌共用服务的效率,就可能转化为多个品牌同时受影响的风险。下一次客户问起“谁能访问,存在哪里”时,能够拿出与在售版本对应的证据,比一份更长的隐私政策有用。
尾注
〔1〕OAIC,OAIC opens investigation into maker of HeyCyan smart glasses phone app,2026年10月7日。调查状态、初步问询、销售渠道及对零售商的呼吁。
https://www.oaic.gov.au/news/media-centre/oaic-opens-investigation-into-maker-of-heycyan-smart-glasses-phone-app
〔2〕Google Play,HeyCyan产品页面,“About this app”“Data safety”“About the developer”栏目,2026年10月7日核查。下载量和数据安全信息为所查页面展示,不代表独立审计结果。
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hl=en-US&id=com.glasssutdio.wear
〔3〕企查查,深圳市青橙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青橙无线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页,2026年10月7日核查。股东信息、主要人员及法定代表人信息;黄良辉在两家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5%和42%,刘涛在青橙未来持股45%,并在两家担任监事。
https://www.qcc.com/firm/7a8b05c26ab510da86a0c63b827132b3.html
https://www.qcc.com/firm/5b545d5569ded18ab3ec7232de7a15b3.html
〔4〕芯斐电子,《热浪席卷,全志「慧眼」AI眼镜首秀10分钟抢光体验样机~》,2025年5月27日,青橙无线及V821方案介绍。
https://www.phisemi.com/nd.jsp?id=123
〔5〕Carly Kind,Smart glasses under the microscope,OAIC,2026年10月7日。软件提供者角色、调查背景、云相册类比及拟议改革。
https://www.oaic.gov.au/news/blog/smart-glasses-under-the-microscope
〔6〕OAIC,Australian entiti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New direct obligations on data processors”项下的“Australian Privacy Act”部分。用于说明两套制度对外包服务商的规制方式不同;该页面其他部分包含历史制度介绍。
https://www.oaic.gov.au/privacy/privacy-guidance-for-organisations-and-government-agencies/more-guidance/australian-entities-and-the-european-union-general-data-protection-regulation
〔7〕OAIC,Send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overseas,“How does the Privacy Act apply where an organisation or agency ‘uses’ personal information overseas?”部分。说明实际占有与控制可分属不同主体,双方受该法约束时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https://www.oaic.gov.au/privacy/privacy-guidance-for-organisations-and-government-agencies/handling-personal-information/sending-personal-information-overseas
〔8〕HeyCyan Privacy Policy,2026年10月7日核查,尤其第1.3、3.2、3.6—3.12及5.3节。本文将其作为企业公开声明,未将政策中的角色表述或处理安排视为已经独立验证的法律身份与实际数据流;当前文本亦不能直接证明较早测试时的配置。
https://app.qlifesnap.com/heycyan.html
〔9〕OAIC,Guidance on privacy and developing and training generative AI models,“When does the Privacy Act apply?”部分。主体门槛及境外适用;本文未据此预判青橙的具体适用事实。
https://www.oaic.gov.au/privacy/privacy-guidance-for-organisations-and-government-agencies/guidance-on-privacy-and-developing-and-training-generative-ai-models
〔10〕OAIC,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What is an organisation?”及“Who doesn’t have responsibilities under the Privacy Act?”部分;Social media,“Your rights under the Privacy Act”部分。个人私人行为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https://www.oaic.gov.au/privacy/privacy-legislation/the-privacy-act/rights-and-responsibilities
https://www.oaic.gov.au/privacy/your-privacy-rights/social-media-and-online-privacy/social-media
〔11〕OAIC,Australian Privacy Principles Guidelines,Chapter B: Key concepts,“Personal information”部分。个人信息及合理可识别性的情境判断。
https://www.oaic.gov.au/privacy/australian-privacy-principles/australian-privacy-principles-guidelines/chapter-b-key-concepts
〔12〕OAIC,Australian Privacy Principles Guidelines,Chapter 3: APP 3 Collection of solicited personal information,2026年5月13日更新,Key points及第3.12—3.27段。合理必要、敏感信息、公开信息及合法公平收集。
https://www.oaic.gov.au/privacy/australian-privacy-principles/australian-privacy-principles-guidelines/chapter-3-app-3-collection-of-solicited-personal-information
〔13〕OAIC,Australian Privacy Principles Guidelines,Chapter 5: APP 5 Notification of the coll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第5.1—5.7段。合理告知步骤、风险与成本考量、不采取步骤的特定情形。
https://www.oaic.gov.au/privacy/australian-privacy-principles/australian-privacy-principles-guidelines/chapter-5-app-5-notification-of-the-collection-of-personal-information
〔14〕Ange Lavoipierre,Ultra-cheap smart glasses leaving Australians’ personal data exposed to hackers,ABC News,2026年9月22日。本文引用其组织测试的一手报道;相关结果具有样本、版本、时间和测试条件限制,不等于监管认定。
https://www.abc.net.au/news/2026-09-22/smart-glasses-testing-security-flaws-exposing-data/107137552
〔15〕OAIC,Australian Privacy Principles Guidelines,Chapter 11: APP 11 Securi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尤其第11.1—11.8、11.29—11.38段。信息安全、持有的含义及留存终止条件。
https://www.oaic.gov.au/privacy/australian-privacy-principles/australian-privacy-principles-guidelines/chapter-11-app-11-security-of-personal-information
〔16〕Google,Provide information for Google Play’s Data safety section,“Data collection”“Not in scope for data collection”及即时处理说明,2026年10月7日核查。
https://support.google.com/googleplay/android-developer/answer/10787469?hl=en-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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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焕  律师
《法律人必备AI核心技能》作者
《法律人ChatGPT应用指南》作者
专注AI合规/数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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