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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吴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下一女。2018年5月,两人因家庭矛盾开始分居。周某起诉离婚,后又撤诉。2019年,周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对离婚已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分歧较大。
周某主张,分居期间吴某从其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中取出了大额资金,合计89万余元,这些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吴某则称,取出的钱都花掉了——用于女儿的教育生活支出、支付律师费等,并提交了部分票据作为证明。
吴某反过来要求分割周某名下银行账户中的余额及取款,合计47万余元,并主张周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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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分居期间一方从银行账户中取出的大额现金,已经消费了,离婚时还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周某认为,吴某月收入近2万元,日常花销完全够用,分居期间却取出大额现金,明显不合理,剩余部分应当分割。
吴某则认为,取出的钱都已实际消费,不存在剩余,不应再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分居后,吴某从其银行卡中取出了大额现金。虽然吴某提交了部分消费票据,但结合其月收入水平和取款金额,票据存在一定瑕疵,不能充分证明所有取款均已合理消费。吴某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补偿周某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同理,周某在分居期间也有大额取款,其关于资金去向的解释也不能完全令人信服,也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补偿吴某。
关于吴某主张周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在综合考量双方大额取款情况、收入水平、日常消费支出等因素后,法院酌情判决:吴某支付周某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45万元;周某支付吴某存款及折价款合计5.5万元。
双方就此达成调解,判决已生效。
分居期间的大额取款,离婚时可能被“算账”
夫妻分居期间,虽然双方经济上可能各自独立,但在法律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共同账户中取走大额资金,如果无法说明合理去向,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消费票据要留好,否则说不清楚
主张取款已经消费的一方,应当保留能够证明资金去向的证据,如消费票据、转账记录等。法院会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日期是否吻合、金额是否合理、用途是否正当。票据不全或不合逻辑的,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
在认定大额取款是否需要补偿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取款金额大小、双方收入水平、分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水平、房贷等必要支出、子女抚养费用等。不是所有取款都会被认定为“应分割的财产”。
恶意转移财产需有证据
主张对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仅凭大额取款本身,不足以认定恶意转移。法院需要结合取款时间、金额、去向等综合判断。
分居期间的收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居不代表婚姻关系的中断。分居期间双方的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纳入分割范围。
最后
周某和吴某分居期间各取了一大笔钱,离婚时都说不清楚花在哪了。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取了大额现金、说不清去向,就得拿出来重新分。
分居不是“各过各的账”。只要还没正式离婚,大额资金的使用还是要给对方一个交代。想避免这种纠纷?留好每一笔大额支出的证据——这不是不信任,是给将来少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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