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本次“宛伊”商标驳回复审胜诉,是结合引证商标无效在审、主体注销消亡、商标差异比对以及在先共存判例多重角度抗辩取得成功的典型案例。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2514296号“宛伊”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本案引证商标已经被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该无效宣告申请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若引证商标因无效宣告申请被宣告无效,则引证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经查询,本案引证商标注册人已于2023-04-21注销,由此可见,引证商标注册人已经有6个月之久未使用过引证商标,该标识早已淡出公众的视线。故,引证商标在其权利人注销之后长期未进入市场流通,而当与之具有明显区别的申请商标进入市场流通时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整体外观、字形设计细节、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四、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3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2514296号“宛伊”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通过“宛伊”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收到商标驳回通知,首要重点就是把控驳回复审十五天的法定时限,避免丧失原有申请日。对于引证商标,除商标标识比对之外,还需要深度核查权利人是否注销、是否处于无效宣告等程序之中,挖掘权利不稳定的抗辩点。企业布局防御性商标遭遇驳回时,也可以结合同类已共存注册判例进行综合抗辩。遇到商标驳回,切勿直接放弃,及时委托专业知识产权机构,全面挖掘案件突破口,通过驳回复审程序守住企业品牌及防御商标的知识产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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