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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收费新规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港口收费新规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百运网
201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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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决定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对竞争性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新规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收费机制转为市场调节

根据通知要求,港口劳务性收费和船舶供应服务收费均由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统一改为市场调节价。其中,劳务性收费主要涉及集装箱及外贸散杂货装卸作业、国际客运码头作业等;船舶供应服务收费则涵盖垃圾处理、供水供油供电及污油水接收处理等服务项目。

简化收费项目与规范标准

新规明确简化港口收费项目,将各类劳务性收费由按作业环节单独设项改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未来,集装箱及散杂货收费仅保留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两项,经营人不得在此之外单独设项或另行收费。同时,通知还对差异化服务收费标准及不同类别集装箱的港务费征收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

强化公示制度与行业监管

通知要求港口经营人及船舶服务企业建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自主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对外公布,并通过书面、电话、短信或邮件等方式通知用户。严禁采取强制服务、价格歧视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权益。

中国港口协会需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价格自律规范,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有序竞争。各级交通运输及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指导监督,切实维护行业正常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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