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费收概述
港口费收是指港口作为交通运输枢纽,依据相关规定标准,利用自有设备、设施及人力为船舶运输和货物装卸提供劳务而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该项工作是港埠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环节与核心成果体现,兼具重要性与复杂性。
港口费的分类与构成
港口费是船舶或货物进出港口时,船方或货方向港口及管理当局缴纳的法定费用,主要分为港口劳务费和规费两类。
港口劳务费与规费
港口劳务费涵盖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移泊费、拖轮费、过驳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及起货机工力费等项目。规费则是港口管理当局按规定征收的非劳务性费用,主要包括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
按付费对象划分
若按付费对象区分,港口费用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船舶费用指向船方征收,包括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开关船费、船舶代理费及相关杂项作业费;货物费用则指向货方征收,包含装卸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及货物保管费等。
计费规则与标准
基本费与附加费
基本费是按货物种类和操作过程规定的单位费率,由基价、利润及相关比例系数(如货类系数、操作过程系数)组成。附加费则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或特定条件下,因增加风险、难度或延长工时而在基本费率基础上加收的费用,例如超长附加费、节假日夜班附加费等。
起码收费额
起码收费额即每张费收单据的最低金额。当计算出的费用低于该标准时,按起码收费额计收。根据《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每张单据起码收费额为1.00元,内贸部分为0.10元。
计费重量与“择大计收”
港口费计量单位为计费吨,分为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以1000千克毛重为一吨,体积吨以1立方米满尺丈量体积为一吨。目前,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船部分通常以重量吨计费(外理理货除外);沿海运输及陆地作业货物则实行“择大计收”,即在重量吨与体积吨中取较大值作为计费标准。
进整与计费单位规定
依据《港口费收规则》总则:
- 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均无按载重吨)为计量单位,不满一吨按一吨计;以马力为单位者,不满一马力按一马力计。若无上述吨位数据,则按500吨计收。
- 时间计费:以日为单位按日历日计,不满一日按一日计;以小时为单位,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 货物重量按毛重(含包装)计算,以吨为单位。每提单或装货单项下货物重量起码以10千克起算,超10千克尾数四舍五入,同等级货物相加进整。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执行。进出口货物重量体积以提单或装货单为准。
- 内贸补充规定:以平方米为单位的,不满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集装箱按自然箱计费。
计费资料提供规范
船舶代理公司资料要求
为确保及时结算,船舶代理公司应在船舶到港当天书面提供船舶性质、吨位、付费对象、舱单及积载图等资料。资料须准确无误,如有差错需及时通过正式工作联系单更正;若未按时提供,全部费用将由代理公司承担清算责任。
货主资料提供要求
货主应及时准确提供笨重、超长、轻泡及危险货物的计费明细。资料必须清晰完整,否则计费部门将按最高费率计收;尺码数据经复查不实的,按复查结果计费并加收丈量费及工时费。出口货物相关资料一般应于离港当日送达计费部门。
缴费方式
货主在提运进出口货物前应按规定缴纳港口费,通常采用支票或现金支付。初次办理业务且资信不清的货主,可采用无限期支票抵押形式(一般适用于天津市内),待货物提走或发送后结算。
港务费详解
港务费用于维修保养港口建筑物及疏浚航道,保障船舶货物安全便利进出,分船舶港务费和货物港务费分别向进出港口的船舶和货物征收。
船舶港务费标准与免征
船舶港务费按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数计收,进出港分别计算。外贸船舶标准为0.71元/吨,沿海船舶为0.25元/净吨。
以下情况免征船舶港务费:遇难避难船舶;非营运的军事、公安、边防、海关、检疫、捕鱼及港内工作船;非运载客货船舶;进港未卸货下客或出港未装货上客的船舶(旅游船舶照征);客货运费收入在港务费两倍以下并持证明者。
货物港务费与免征范围
货物港务费对经由港口吞吐的国外进出口货物,按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
免征货物港务费的物品包括:邮件(邮政包裹除外)、凭客票托运的行李及包裹、船舶燃物料、本船垫缚材料、随货同行的包装备品、防腐用冰盐、活畜饲料、使馆及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等。沿海货物额外免征军用物品、意外事故临时卸港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本港建设生产及购销船舶、进口未卸换单后原船返航其他港口的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