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

为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并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海关包括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等26个直属海关。各试点海关统一适用全国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开展试点。
(二)试点企业须为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2.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三)新监管模式业务范围涵盖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本企业或本集团售后维修等。
二、主要内容
(一)业务办理方式
1. 账册设立: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及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账册最大进口量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为限。
2. 核销周期:企业可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及时间。
3. 外发加工: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但应保存相关资料及记录备查。
4. 集中内销:每月1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不得跨年。
5. 深加工结转:每月月底前对上月情况进行集中申报,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相关资料及记录需留存备查。
6. 剩余料件结转:应在核报前以该方式处置实际库存。
(二)自主核报与年度申报
在核销周期内,企业采用自主核报方式办理核销手续。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应进行年度申报。
1. 自主核报:指企业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行为。可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方式核算,申报当期结果并办理核销。
2. 年度申报:核销周期超1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累加数据作为本周期耗用总量。
(三)补充申报与集中处置
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因突发情况或自查发现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实行集中处置。
(四)申报规范与单证管理
企业应根据账册设立时的料号或项号,据实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保留及存储相应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
(五)退出机制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海关不再实施新监管模式:
1. 信用类别降为失信企业;
2. 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完备,货物流和数据流逻辑链条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达标;
3. 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或未及时提交、保留、存储相关数据及单证;
4. 主动申请退出;
5. 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自确定不再实施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该账册核销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实施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账)册,企业可将未出口货物折料转入新开设账册。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加工贸易监管一般性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8年3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