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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海关实施重要新规!外贸卖家、货代、报关企业均受影响!

6月1日起海关实施重要新规!外贸卖家、货代、报关企业均受影响! 百运网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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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百运网,6月1日起海关实施重要新规!外贸卖家、货代、报关企业均受影响!

海关总署于2017年11月发布2017年第56号公告,旨在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强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规范数据申报传输。该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舱单传输时限规定

根据本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相关规定,舱单传输时限调整如下:

(一)原始舱单与预配舱单传输要求

原始舱单:集装箱船舶应于装船前24小时向海关传输主要数据;非集装箱船舶应于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24小时传输主要数据。其他数据应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完成传输。

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应在报关前传输。海关接受主要数据传输后,集装箱船舶应于装船前24小时、非集装箱船舶应于开始装载货物或物品前2小时,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二)超时限传输与变更处理

超时限传输:超过规定时限后,系统仍可接收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但报文须经海关关员人工审核后方可入库。

超时限变更:在规定时限内且货物未报关的,可直接变更原始或预配舱单,无需人工审核。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变更的,变更报文须转人工审核;除17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四种免责情形外,其余情形须按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后,方可进行变更。

(三)时限合规性判定标准

舱单系统将自动比对“报文接受时间”与报文中“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或“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日期和时间”等字段,以判断是否符合时限规定。需注意,判定依据并非运输工具动态时间。

二、填制数据项调整

公告第五条对原始及预配舱单部分传输数据项进行了优化调整,使舱单结构更完整、传输更规范。自2018年6月1日起,从中国大陆装载出口的货物,托运人应按船公司指定代理要求准确录入预配舱单信息。



(一)新增及调整数据项明细

新舱单调整的数据项主要包括:

  1. 发货人代码(必填)
  2. 发货人电话号码(必填)
  3. 发货人AEO企业编码(选填)
  4. 收货人名称(必填;若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即TO ORDER,必须填写“TO ORDER”)
  5. 收货人代码(仅实际收货人时填写;TO ORDER时无需填写)
  6. 收货人电话号码(仅实际收货人时填写;TO ORDER时无需填写)
  7. 收货人具体联络人姓名(仅实际收货人时填写;TO ORDER时无需填写)
  8. 收货人具体联络人电话(仅实际收货人时填写;TO ORDER时无需填写)
  9. 收货人AEO企业编码(选填,有实际收货人时可填)
  10. 通知方代码(当收货人为TO ORDER时为必填)
  11. 通知方电话号码(当收货人为TO ORDER时为必填)

(二)企业代码填写规范

收发货人、通知人代码应严格按照公告附件40《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填写,格式为“代码缩写+企业代码”。具体规则如下:

  • 境内主体:优先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格式:USCI+代码);暂无统一信用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格式:OC+代码)。
  • 境外主体:若汇总表中无对应代码类型,应填写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格式:9999+企业代码)。
  • 自然人:应填写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格式分别为“ID+身份证号”、“PASSPORT+护照号”或“8888+身份代码”。

特别提示:船公司不对收、发货人代码进行校对,发货人或订舱代理有责任在“船运指示”中提交准确的代码信息。

三、货物简要描述负面清单

公告第六条明确要求,提(运)单项下各项货物、物品名称必须在“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中逐一、准确、完整填写,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例如,“连衣裙”只能填报“Dresses”,不得填报笼统的“Apparel”(服装)。若填写不规范,系统将自动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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